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林詠誠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誼 (即 陳秋妃 )、 王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