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黃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珠 、 陳秀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