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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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5月確定(合併刑期2年1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2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160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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