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景旭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景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景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萬348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12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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