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且訊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