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4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黃財根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4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10月15日下午1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陳欣渝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陳欣渝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欣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