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壢簡字2404號判決、99年度壢交簡字第584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遊戲場業│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27日│民國98年4月24日││││晚間11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撤緩│││第17620號│偵字第4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壢交簡字第││實││2404號│584號││審├──┼────────┼────────┤││判決│99年2月6日│99年03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壢交簡字第││判││2404號│584號││決├──┼────────┼────────┤││判決│99年3月8日│99年4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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