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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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債權人 賴儷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未約定清償期限,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一、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
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林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