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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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13號原告千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善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林九牧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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