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葉騫
葉凡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蘇靜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