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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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年資辦理結算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
原告丁○○
丙○庚○○乙○○己○○甲○○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年資辦理結算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依其擴張聲明之數額補正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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