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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