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元貞 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即現行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本件抗告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既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自不能因抗告人所繳裁判費已滿某一標的應徵之數額,即獨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三十年抗字第二五七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遲延利息,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三百七十七萬七千九百零三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