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一、原告與被告 鄭仁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原告之訴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