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敏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已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於被告死亡後具狀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778號、第31176號、第33215號、107年度偵字第39號、第15369號、第19689號、第29328號、第29329號、108年度偵字第1802號、第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藍敏業 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德鑫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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