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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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告 陳誌宏 (原名: 陳誌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0萬2,000元、短付工資2,300元,合計10萬4,300元(計算式:102,000元+2,300元=104,3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元×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元佑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補 字第 54 號裁定(110.03.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簡專調 字第 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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