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佔、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2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上開新、舊法律規定之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佔│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0年間某日、90年│89年7月12、│89年11月17日及││年月日│10月間某日│13、17日│89年11月18日及│││││89年12月16、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彰化地檢9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續一字第15號│第4522號│第253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更(一)│91年度上易字第694│91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字第285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1日│91年5月14日│91年5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1年度上易字第694│91年度上易字第520號││││4839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5日│91年5月14日│91年5月2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符合│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8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2年度執字│││第9773號(本件係假│第2014號(彰檢92│第502號(本件經中│││釋前所犯,減刑定刑後│執更612編號2-3減│高分院91再4號再│││重核或註銷前案假釋)│刑前定執行刑3年7│審上訴駁回)(彰檢││││月)│92執更612編號2-3│││││減刑前定執行刑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