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請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坤欣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坤欣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⑴股東名冊、⑵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⑶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⑸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僅補正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其餘事項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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