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97號聲請人新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黃春桃 訴訟代理人 許宸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璧華┌────────────────────────────────────────┐│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橋記工業股份│臺灣中小企│106年7月6日│314,570元│AF0000000││││有限公司陳福│業銀行五股│││││││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