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01號聲請人 陳美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興逢 即 王胤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王興逢即王胤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