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謝以涵 律師(即被告 王冠丰王凱杰 之更生程序監
督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丰即王凱杰、 王敦明辜雅宸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更正起訴狀。查謝以涵律師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獲選任為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更生程序之監督人,而據謝以涵律師起訴狀所陳,係行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定之撤銷權,起訴請求撤銷債務人王冠丰即王凱杰、王敦明、辜雅宸相互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是應以更生程序監督人為原告,而以其他關係人為被告,其起訴程序始能謂無欠缺。故本件更生程序監督人謝以涵律師以債務人王冠丰即王凱杰為原告,其起訴自屬違背程序,應予補正。
二、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698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異動索引(地號、建號全部,權利人資料勿遮隱)。
三、被告王冠丰即王凱杰、王敦明、辜雅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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