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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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41號聲請人甲○○
號3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失業,為維持日常生活開銷,乃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以資週轉,後雖有工作收入,然因受景氣影響,導致業績驟減,收入極不穩定,於扣除生活必需後,實無力繳納每月須繳之金額,後因業績壓力下,身體不堪負荷不得已乃請辭離職,截至民國96年10月19止,尚積欠各銀行共計約新台幣(下同)2,318,016元之債務,而伊現僅有現金200,000元之資產,已無力清償上開債務,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等,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著有解釋。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結果,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使各破產債權有受清償而獲得分配之可能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迄今乃分別積欠中華商業銀行(下稱中華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商荷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等計約1,909,102元之本金債務,而其除提出面額為200,000元之高雄新興郵局支票1紙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乙節,此有上開各銀行之陳報狀(函)暨所附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消費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而聲請人固主張得為構成破產財團者有上開面額之高雄新興郵局銀行支票乙紙,惟該等同現金之高雄新興郵局支票本即得隨時任意轉讓或於兌領後即行花費,且如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其自96年9月離職後即處於失業狀態,且身體狀況不佳,致無力償還陸續向各該銀行借貸之金額,如此情況,其何來有供以查驗之上開金額現金實非無疑;況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最少約需40,000元,且破產程序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事宜而通常需時1年仍無法終結,則以最低之破產處理期間1年計,此期間依法應列財團費用而因基本生存所需致無從拋棄之破產人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5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記載,高雄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平均為17,425元,是若宣告聲請人破產,於破產處理期間聲請人及其家屬所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即為209,10
0元(17,425*12=209,100),則聲請人縱有上開金額之財產,於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40,000元及其必要生活費用209,100元後,已無任何餘額可供構成破產財團,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元)│債權性質│備註│├───────┼───────┼──────┼────┤│中華銀行│121,355│現金卡債││├───────┼───────┼──────┼────┤│元大銀行│106,116│信用卡債││├───────┼───────┼──────┼────┤│萬泰銀行│195,415│現金卡債││││43,144│信用卡債││├───────┼───────┼──────┼────┤│大眾銀行│64,535│信用卡債││├───────┼───────┼──────┼────┤│兆豐銀行│131,986│信用卡債││├───────┼───────┼──────┼────┤│安泰銀行│107,000│信用卡債││├───────┼───────┼──────┼────┤│第一銀行│92,393│信用卡債││├───────┼───────┼──────┼────┤│台新銀行│78,887│信用卡債││├───────┼───────┼──────┼────┤│荷商荷蘭銀行│102,525│信用卡債││├───────┼───────┼──────┼────┤│中國信託銀行│85,863│信用卡債││││271,979│通信貸款││├───────┼───────┼──────┼────┤│遠東銀行│95,957│信用卡債││├───────┼───────┼──────┼────┤│聯邦銀行│129,800│信用卡債││├───────┼───────┼──────┼────┤│國泰世華銀行│98,779│信用卡債││├───────┼───────┼──────┼────┤│渣打銀行│133,895│││├───────┼───────┼──────┼────┤│新光銀行│49,473│信用卡債││├───────┼───────┴──────┼────┤│合計│1,909,102(不含上開未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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