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威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8,8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