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