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98號聲請人 楊篲瑩 相對人 郭仁倉 關係人 楊瑞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報告或陳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聲請人及關係人楊瑞敏會同開具之財產清冊,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二、經查,本院前以民國106年8月11日106年度監宣字第85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楊瑞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雖於106年9月4日提出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然未製作財產清冊,該等清單上也沒有聲請人或關係人楊瑞敏的簽名或蓋章,其陳報於法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