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債權人 徐彩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金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表示伊送件辦理共有分割登記,並代墊所有相關訴訟費,為此向債務人求償。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其代為辦理共有分割、代墊相關費用及為何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6,000元等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人所述代墊費用之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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