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9號聲請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玉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4年3月1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S180158,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
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裁定之審查專以形式審查為主,即具備應記載事項之有效本票票面形式上已記載發票年、月、日、一定金額,並由發票人簽名其上時,發票人即應依票據法第5條及同法第
121條與第29條規定,負發票人責任;反之,形式上未載明上揭應記載事項,或其書寫已難以辨識時,其本票當屬無效。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如上開所示之本票原本,其票面金額已被指印所覆蓋而渲染模糊,難以辨識(僅能辨別「壹」字),無從自該本票原本中形式上確認一定之金額,依前開說明,自屬要件不符,聲請人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