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黃柏夫 律師
顧立雄 律師劉豐州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下1層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黃文昌 律師 陳建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27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532號),提起上訴(併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567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乙○○共同違反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壓低櫃檯買賣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低價賣出之規定,甲○○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90年5、6月間,擔任 燦坤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董事長,乙○○則係甲○○之特別助理,負責燦坤公司對外聯絡及公司財務會計等業務。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公司)與燦坤公司同為電腦家電通路商,兩公司營業項目具商業競爭關係,甲○○於90年5、6月間,向順發公司負責人 吳錦昌 表示,希望以每股新台幣(下同)20元低價投資順發公司,未獲吳錦昌之同意。嗣順發公司於91年2月18日以每股掛牌價72元上櫃,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甲○○與乙○○乃共同基於意圖壓低該順發公司上櫃股票股價之犯意聯絡,於91年2月26日以燦坤公司名義,在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下稱日盛證券信義分公司)開設股票交易帳戶(帳號0000000號),甲○○即指示乙○○在5,000萬元之額度內,使用燦坤公司名義,連續低價賣出上開順發公司股票,以壓低該檔股票之股價,乙○○遂先陸續購入順發公司之股票,以遂其日後進入交易市場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以壓低順發公司股價之目的。甲○○並推由乙○○自91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連續以「開盤前以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收盤前以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盤中以低價向下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等方式委託不知情之上開證券商營業員 盧秋萍 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刻意壓低該公司之股價,致使順發公司股價持續下跌,扭曲該檔股票交易價格之自由形成,破壞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嗣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檯買賣中心)針對投資買賣順發公司股票之投資人查核分析,發現燦坤公司自同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買賣順發公司股票之交易,有如下連續以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之情形:
㈠燦坤公司自91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共有如附表
一所示10個營業日,除6月17日有於09:59:26以跌停價委託賣出3張外,其餘均係於開盤前或甫開盤數分鐘(下單時間如附表一所示)以當日跌停板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意圖壓低當日順發公司之開盤價格。
㈡燦坤公司自91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共有如附表二所示27個營業日,於接近收盤之13:29:43秒至13:29:
56秒之間,以跌停板價格,除91年5月21日之委託賣價係79元,低於前一盤揭示價81元3檔外,其餘均低於前一盤成交價格7檔以上(按股價於50元至150元之價位,每檔0.5元)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意圖壓低當日順發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格。
㈢燦坤公司於附件一所示之91年6月12日、6月17日、6月19
日、6月25日、6月26日等5個營業日,於同一營業日或先以低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再以限定價格委託買進順發公司股票;或先以限定價格委託買進順發公司股票,再以低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意圖壓低順發公司股票之當日成交價格。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雖均坦承:被告甲○○確有授權被告乙○○於5,000萬元之額度內買賣順發公司之股票,並於
91年2月26日以燦坤公司之名義,在日盛證券信義分公司開設0000000號股票交易帳戶,由被告乙○○負責向證券商之營業員下單買賣該檔股票受任人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本件犯行,被告甲○○辯稱:燦坤公司因有約18億5千萬元之短期閒置資金,經公司投資部門之評估,認為當時順發公司有短期獲利前景,為有效運用該閒置資金,伊乃授權被告乙○○在5,000萬元之額度內在店頭市場買賣順發公司股票,並未指示被告乙○○壓低順發公司之股價,亦無壓低該公司股價之意圖等語。被告乙○○則辯稱:伊係被告甲○○之特別助理,年紀較長,因受被告甲○○之信任,被告甲○○乃委託伊負責順發公司股票之投資案,伊並未刻意打壓順發公司之股價,可能係判斷不正確才會在虧損之情形下賣出股票云云。被告乙○○部分辯護意旨並以:⑴附表一所示營業日之前一營業日,OTC指數及電子工業指數均下跌,但順發公司股價卻上漲,被告為免順發公司股價遭大盤拖累,且次營業日順發公司股價是否仍能強勢上漲乃未定之數,基於風險考量,被告乙○○始將前幾個營業日買進之部分股票委託賣出;⑵OTC大盤指數自5月6日140.36點下跌至6月28日
124.09點,依附表二所示27個營業日,OTC指數下跌之營業日高達16日,被告乙○○面對大盤漲多跌少趨勢,基於保守投資原則兼採行投資建議「短線操作」,必須嚴控持股,避免超過授權投資金額範圍,故會於收盤前處分持股,並以市價出售,爭取優先成交機會,避免大盤不佳拖累順發公司股價,喪失賣出先機。參照前述27個營業日,順發公司股價有17個營業日收盤時呈現「上漲」或「平盤」格局,且被告乙○○於該27個營業日尾盤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之成交價均高於各委託價格,而5、6月間,順發公司股價係呈上漲格局,與OTC大盤指數下跌趨勢相異,被告於此趨勢下,逢高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乃合理正常之投資方式;況被告以市價賣出取得優先成交之先機,順發公司7月至11月之股價,均較5、6月份被告賣出之股價為低,益見被告於尾盤以市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正足減少燦坤公司後續可能產生之重大損失;⑶被告盤中或不同營業日買賣順發公司股票係基於現股獲利或減少損失之合理投資行為,並無不法等情為辯。
二、經查:㈠燦坤公司於91年2月26日在日盛證券信義分公司開設股票交
易帳戶(帳號0000000號),由被告甲○○指示被告乙○○在5千萬元之額度內,使用燦坤公司之名義,於櫃檯買賣市場買賣順發公司之股票一節,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見原審卷四第189頁、第192頁),復有燦坤公司證券存摺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267頁至第273頁)。又燦坤公司自91年6月19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共有如附表一所示10個營業日,除6月17日有於09:59:26以跌停價委託賣出3張外,其餘均係於開盤前或開盤後數分鐘內,以跌停板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另燦坤公司自91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共有如附表二所示27個營業日,於接近收盤前(13:29:43秒至13:29:56秒之間)以跌停板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又燦坤公司於附件一所示之91年6月
12日、6月17日、6月19日、6月25日、6月26日等5個營業日,於同一營業日或先以低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再以限定價格委託買進順發公司股票;或先以限定價格委託買進順發公司股票,再以低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等情,有櫃檯買賣中心91年10月24日函附之及「成交買賣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各1份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卷第131至132頁、第358至405頁),且被告2人對上開股票交易之事實亦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2人雖以:燦坤公司91年第一季可動用閒置資金18億5
千餘萬元,經投資部門分析評估後認順發公司為投資標的後,由被告甲○○授權被告乙○○於5千萬元額度內負責操作買賣順發公司股票等語置辯,而證人 王友良 於原審亦證稱:伊於91年間擔任燦坤公司資源規劃處專員,並負責投資部門之投資案評估,期間伊完成「台灣數位商品通路商產業分析」及環群科技等公司之投資分析報告,伊個人認為順發公司所揭露財務資料,EPS較高,最具投資價值,伊會提供順發公司每月公告營收數字、盈餘及財務預測達成之狀況給乙○○,並告知依該等資料表現於股價上是否合理等語(見原審卷第155-157頁);又證人即當時燦坤公司總經理 莊興 於本院前審到庭結稱:91年間燦坤公司買賣順發公司股票期間,燦坤公司短期閒置資金18億5千萬元,乙○○雖無操作股票之經驗,然因5千萬元之額度尚在公司可忍受之範圍,當時又因公司人手不足,乃由乙○○執行此項股票買賣之投資等語附和其詞(見本院前審卷第251、252頁),並有上開投資評估報告1份在卷可參(原審卷五第123頁起),然本件事實欄所載燦坤公司買賣順發公司股票期間,順發公司之股票投資價值為何,並非判斷被告2人之買賣順發股票行為是否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犯罪構成要件的必要條件,換言之,無論順發公司股票當時之投資價值如何,被告2人均有可能從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犯罪行為,自難僅以上開王友良之證詞及投資評估報告,即逕推認被告2人所為為正常之股票投資,而據以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仍應審酌順發公司股票當時之交易情況、被告2人有無摜壓股價之情形,諸如殺開盤、殺尾盤或向下委託賣出等行為,及該檔股票當時之交易量、大盤走勢及該類股走勢及價量變化等情事,綜合判斷之。又縱認被告甲○○及證人莊興所稱當時之閒置資金有18億5千萬元為真實,5千萬元占該閒置資金金額比例雖僅約百分之2.7,然金額仍屬非小,況上櫃股票投資本質上即具相當風險,即便閒置資金所為短期投資,仍應考量其風險及獲利情形,以維護股東及公司之利益,該公司如人手不足,可選擇不為此項投資,自無可能僅因5千萬元為該公司所可忍受之範圍,及當時人手不足,即恣意輕率將5千萬元交由莊興所稱不懂股票交易的被告乙○○負責執行此一股票買賣,而置公司及股東利益於不顧。莊興上開所證顯與事理有違,無足採信。尚難據以認定乙○○確為不懂股票交易之人。㈢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準用之」。所謂「連續以低價賣出」者,指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低於委託時之揭示價、接近或以當日跌停板價賣出而言,且客觀上不以「因而致交易市場之該股票價格有急劇變化」之結果為必要。即本罪係屬行為犯,行為人僅須於主觀上有壓低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價格,客觀上有壓低該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行為,即屬違反該規定,而構成同法第171條之罪,不以價格發生急遽變化之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037號、92年度臺上字第16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由於我國股票市場,每日成交均有漲跌幅度之限制(案發當時迄今上下幅度均各以7%為限),故其委託買進、賣出有上述之限制,則該日股票之漲跌停價自可供此高低價之參考標準。㈣按某檔股票之開盤及收盤價格乃投資人判斷進出該檔股票之
重要參考,故於股市開盤前以當日跌停板之價格高掛賣單及於接近收盤之時點,如收盤前數十秒之時點以跌停板之價格委託賣出某檔股票,均極可能使投資大眾對該檔股票產生疑慮,而於開盤後使投資買盤收手,或使該檔股票持有人因恐慌而低價拋售。且91年5、6月間本件案發當時,尚未採行收盤前五分鐘集合競價制度(即13時25分起至13時30分止,仍接受委託,但於13時30分收盤時,集合該5分鐘之委託單集合競價),仍以提示前盤成交價格之集合競價方式撮合股價(詳後述),若於收盤前以低價委託賣出,自足以壓低該股票之收盤價格,且愈接近收盤時點低價掛出,愈可能產生壓低特定股票股價之效果,蓋此時買盤常不及下單掛進該股票。故欲操縱某檔股票價格之人,於交易市場營業日上午9時交易市場開盤前,以顯然之低價委託賣出股票,藉以摜壓股票當日之開盤價格,以影響市場其他投資人之判斷,而對該股票當日之走勢產生影響,或於接近13時30分交易市場收盤前,以明顯低價委託賣出,藉以摜壓當日之收盤價,進而影響次一營業日之開盤參考價,均係典型之壓低股價之常用手法。準此,綜合燦坤公司自91年6月19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共有如附表一所示7個營業日,於開盤前(下單時間如附表一所示)以當日跌停板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及自91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共有如附表二所示27個營業日,於接近收盤之13:29:43秒至13:29:56秒之間,以跌停板價格,並低於前一盤成交價格7檔(按股價於50元至150元之價位,每檔0.5元)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已如前述,被告2人意圖壓低各該交易日順發公司股票之開盤及收盤價格,已屬灼然明甚。
㈤本件核諸附表一所示之10個營業日之前一營業日順發公司股
票股價收盤情形,其中6月18日、6月19日、6月20日、6月24日、6月27日5個營業日,順發公司股票價格均係上漲,有順發公司股票一覽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42頁至第50頁),燦坤公司於前開6個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卻仍以跌停板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之股票,亦有上開卷附「成交買賣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各1份可憑;再觀以附表二所示之27個營業日,其中91年
5月7日、5月14日、5月24日、5月30日、同年6月6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21日、6月28日等10個營業日,櫃檯買賣市場大盤指數(即OTC大盤指數)呈上漲趨勢,有櫃檯買賣加權股價指數與股票量表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卷第119頁),燦坤公司仍於接近收盤時以跌停板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倘燦坤公司確因有閒置資金,經投資部門評估投資順發公司上櫃股票可短期獲利,則無論其預計以波段性持有該股票或短線進出該股票之方式獲取買賣價差之利益,在無迅速出脫該公司股票之理由及訊息的情形下,均無可能以連續多日於開盤前或收盤前1分鐘內,以跌停板價格掛單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之方式操作此檔股票。證諸附表一所示燦坤公司所為交易模式,燦坤公司並未因大盤變動而影響委託方式。益顯燦坤公司買賣順發公司之股票,係意圖壓低順發公司之股價甚明。
㈥燦坤公司於附件一所示之91年6月12日、6月17日、6月19
日、6月25日、6月26日等5個營業日,於同一營業日或先以低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再以限定價格委託買進順發公司股票,或先以限定價格委託買進順發公司股票,再以低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等循環模式買進、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以此方式分別於各該單一營業日密集進行交易達25筆、29筆、27筆、22筆、23筆之多;又燦坤公司自91年6月5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期間內,有當日或連同次一營業日買進之張數恰等於次日或連同次一營業日賣出張數之行為者,計有:①6月5日買進13張,6月6日全數賣出。②6月6日再買進17張,6月7日全數賣出。③6月11日買進25張,6月
12日全數賣出。④6月12、13日共計再買進53張,於6月
13、14日全數賣出。⑤6月14日買進22張,6月17日全數賣出。⑥6月17、18日共計買進112張,於6月18、19日全數賣出。⑦6月19日再買進86張,6月20日全數賣出。⑧6月20日再買進183張,6月21日全數賣出。⑨6月21日買進97張,6月24日再全數賣出,有成交買賣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卷第131頁、第132頁),足見燦坤公司持有此部分順發公司股票之期間甚為短暫。設若燦坤公司投資順發公司股票意在獲利,被告乙○○自無可能於上開各該單一營業日連續密集高價買進、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每日買進賣出之筆數計達22至29筆之多,被告乙○○上揭買賣順發股票之方式,顯非以買賣該股票獲利為目的甚明。以此等單日連續20幾筆買賣之交易方式觀之,更無可能係因順發公司股票前景具投資價值而為買賣。
㈦上市、上櫃股票交易市場盤中集合競價之方式,採取「價格
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所謂「價格優先」係指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而「時間優先」係指於申報價格相同時,以申報之時間決定成交之順序。又成交價之決定原則係以於當市之漲跌幅範圍內,以滿足最大成交量之價格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委託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委託須全部成交,即應以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數量,決定當盤成交價格及數量。查櫃檯買賣交易市場,於案發當時即已揭示「盤中未成交最高一檔買進及最低一檔賣出申報價格與張數資訊」(相當於揭露最佳一檔,而自92年1月起改採揭露最佳五檔),則投資人可藉由前開價量資訊,判斷可優先成交之價格及數量,並無採取「市價委託」買賣,致面臨以「較高價格買入」或「較低價格賣出」之風險;況於櫃檯買賣市場,個股成交之交易量較小,且於櫃檯買賣市場買賣漲跌幅並不受「前一盤揭示價格上下二檔」之限制,若以「市價委託」買賣股票,即可能因「市價委託」而以漲停價格買入股票,或以跌停板價格賣出股票,造成不必要之股票損失,是於櫃檯買賣市場,除非為達成特定目的,於合理之投資情形,殊無「市價委託」之必要。再觀以燦坤公司於91年
5月6日13時19分20秒以每股87元「限價委託」賣出2,000股,而當日之跌停板價為84元,嗣燦坤公司以每股87元成交2,000股,燦坤公司盤中有多次以此種「限價委託」賣出之情形;且燦坤公司均以「限價委託」方式買入順發公司股票(詳後述及附件一),有順發公司交易資料影本及燦坤公司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各1份在卷可證(見偵一卷第306至314頁、調查局卷第353頁、第358頁),足見被告乙○○並非以漲停板價買入股票,或均以跌停板價委託賣出股票。是以,辯護意旨稱:被告乙○○為求優先成交而以「市價委託」買賣云云,委無足採。
㈧被告等為求壓低順發公司之股價,以「開盤前以低價賣出順
發公司股票」、「收盤前以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盤中以低價向下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等方式摜壓順發公司股票,已如前述,而為達成前開摜壓股價之目的,尚須手中持有順發公司股票,伺機以低價賣出,於賣出後,再以「適當價格」買入順發公司股票(即俗稱回補)。從而,被告乙○○在以燦坤公司名義連續以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的過程中,有相對的回補買入該檔股票行為,實無礙於彼等壓低該檔股票股價之意圖的認定。
㈨觀之91年6月21日、28日2個營業日,OTC大盤及電子工業
類股均係上漲,有櫃檯買賣加權股價指數與股票價量表1份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卷第119頁),被告猶於前開營業日於尾盤以跌停板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又順發公司股價於91年6月17日以85.5元收盤、6月18日以88元收盤、6月19日以88.5元收盤、6月20日以90.5元收盤(前4營業日順發公司股價均上揚)、6月21日以90.5元收盤、6月24日以93元收盤...至91年6月28日猶以95.5元收盤,顯示順發公司自91年6月17日中央社報導順發公司擬調降現金增資之認購價格消息後,股價仍然呈現前述之上揚趨勢。是以辯護意旨稱:因91年6月17日中央社報導順發公司擬調降現金增資之認購價格之利空消息,及當時大盤連番重挫之影響,為避免股票被套牢,乃以低價賣出股票云云,顯屬無據。
㈩燦坤公司於5、6月份於附表二所示之27個營業日尾盤均以
跌停板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而附表二所示各次交易,其中91年5月7日、5月14日、5月24日、5月30日、同年
6月6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21日、6月28日等10個營業日OTC大盤呈現上漲趨勢;又其中91年6月10日、11日、12日、13日、17日、18日、19日、20日、24日、25日之收盤價均高於前一日之收盤價,惟被告乙○○仍於次一交易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接近收盤前,以跌停價位委託賣出順發公司之股票,有前揭順發公司股票交易對應表及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第119頁、第358-405頁),足認不論大盤及順發公司股票個股之走勢如何,被告乙○○均於設定之時間、固定之低價為上開委託賣出之行為,其連續低價賣出順發股票之行為顯非一般投資人恐懼虧損擴大而為之「殺低」行為。
辯護意旨固以:倘燦坤公司真有意圖壓低順發公司股票之交
易價格,衡情,應會借用人頭戶進行買賣,並委託具有投資經驗之老手,以逃避股市監視制度之追查云云為辯,惟本院依燦坤公司委託買賣順發公司股票之價格(是否殺開盤、殺尾盤或向下委託賣出)、交易量,及交易市場大盤、類股量價變化之關聯等客觀情形,認被告等係意圖壓低順發公司股價,而以燦坤公司名義買入順發公司股票,已如前述,按諸被告乙○○以上開盤前以跌停價位委託賣出,配合收盤前數秒或10幾秒以跌停委託賣出及單一日連續循環買進及賣出等手法,意圖壓低順發公司之股價等情觀之,被告乙○○對股票操作有相當之了解,應可認定,其不以人頭戶為此壓低順發股票股價之行為,固與一般操縱特定股票價格之作法不同,然是否以人頭戶為此操縱市場股票價格行為並非操縱股價犯罪之必要條件,尚不得以被告2人係以燦坤公司名義為本件股票買賣之行為,即認彼等所為必非出於壓低順發股票之交易價格的意圖。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非足採。
再者,是否影響股價與被炒作公司之資本額並無絕對關係,
而係與該股票每日成交量有較大關係,倘行為人每日買賣特定股票量達到每日成交量一定之比例即可達到操縱股價之能力,而非以買賣股票數量達到總資本額之一定比例,始得操縱股價,其理至明。查順發公司實收資本額256,538,000元,發行普通股股數25,653,800股,有順發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卷第44頁),而順發公司股票自91年
2月2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除2月26日、27日成交量分別達1,704張、2,087張外,其餘交易量均保持在數十張至一千餘張間,平均每日交易量252張,而自91年5月8日至同年6月28日間,順發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格均在77.5至95.5元之間,此均有該公司「櫃檯買賣加權股價指數與股票價量表」1份可參(見調查局卷第119頁),倘以順發公司股價每股100元計算,購買300張股票僅須3千萬元,且燦坤公司係於短期內循環「買入」及「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並非單純持續買入該檔股票。準此,3,000萬元資金即可能操作壓低順發公司之股價,應無疑問。辯護意旨稱:倘被告甲○○確有摜壓順發公司股價之意圖,其授權動用之金額絕不僅5,000萬元,且實際動用買賣之金額僅3,000多萬元云云,委無足採。
參以燦坤公司自91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於如附
表三所示23個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大於該有價證券各該日成交量百分之20以上,且6月單月份,燦坤公司為成交買賣第一名,該月份成交買進1308千股、成交賣出1162千股,分別佔該月份成交總量百分之21.05及百分之18.70,有櫃檯買賣中心91年10月24日函附之燦坤公司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卷第342頁至第351頁),燦坤公司於該期間買賣順發公司占如此高之比例,綜合上開被告2人以在開盤前、甫開盤、盤中及收盤前1分鐘內連續以跌停板之價格委託賣出該檔股票等作為觀之,亦堪佐認被告2人確有壓低順發公司股價之意圖。
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開所辯及上開辯護意旨均與本件乙○
○實際下單買賣順發股票之客觀事實及經驗法則顯有違背,均無可採。被告乙○○以燦坤公司上開連續以「開盤前以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收盤前以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盤中以低價向下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等方式大量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之行為,顯係基於壓低順發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連續以低價賣出本件順發公司之股票,至為明確。
三、被告乙○○是依被告甲○○之指示,在5千萬元之額度內,使用燦坤公司名義,於櫃檯買賣市場買賣順發公司之股票,已如前述。乙○○於本院前審雖曾以證人身份證稱:伊被授權決定如何買賣順發公司股票,下單之價格、時間均可自行決定,無庸經甲○○同意,且被告甲○○經常不在國內,事實上無法經其指示或同意,甲○○並未指示伊摜壓順發公司股票之價格等語在卷(見本院前審卷四第243-245頁)。惟本件事實欄所載由乙○○負責下單執行之順發股票交易,並非基於燦坤公司投資部門評估所為之正常投資股票行為,而係意圖壓低順發公司股票價格所為連續以低價買進之行為,業已認定如前。按諸事理,被告乙○○所為本件摜壓順發股票價格之手法,係以連續低價賣出及循環買進賣出為之,甚為明顯,而股票之交易均留有紀錄,其若擅自為此行為,極易被公司發現而遭處罰,甚或須負擔相關之民事賠償或刑事背信責任,其若非經公司負責人甲○○事前概括授意為此摜壓股價之行為,自不可能無故冒此風險擅自為此摜壓操縱股價之行為。且證人王友良亦證稱:伊自91年7月1日,從乙○○手上接手順發公司股票之短期投資,是乙○○直接通知伊接手,於交接之前,尚不知乙○○於91年2-6月間買賣順發股票之下單及交易情形等語在卷(見原審卷四第157、
158頁),而如前所述,王友良於91年間擔任燦坤公司資源規劃處專員,並負責投資部門之投資案評估,期間伊完成「台灣數位商品通路商產業分析」及環群科技等公司之投資分析報告之製作人,且其會提供順發公司每月公告營收數字、盈餘及財務預測達成之狀況給乙○○,並告知依該等資料表現於股價上是否合理等情觀之,王友良係具備股票投資專業之人,其接手乙○○關於本件順發公司股賣投規案後,必會發現其蓄意摜壓該檔股票之情事,被告乙○○猶於91年7月
1日自行將該股票投資案交由王友良接手處理,益見其摜壓順發股票之行為係經被告甲○○事前授意,始能如此有恃無恐。被告甲○○所辯其未授意乙○○以低價連續賣出之方式壓低順發公司股票之價格云云,爰無可採。被告2人就本件犯行有意圖壓低順發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燦坤公司之資金,推由乙○○執行下單連續低價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之行為等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四、辯護意旨雖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立法目的,乃在防止因客觀上連續買賣之行為,造成某種有價證券在交易市場上漲或下跌之活絡假象,因而引誘他人進入證券市場為有價證券交易。換言之,即需行為人主觀上有以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造成市場交易活絡假象,並誘引他人進入交易市場為買賣之目的云云。惟按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1項第4款係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為構成要件,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價格形成之市場機制,即由市場投資人就市場揭露之資訊,為買賣之投資判斷,而由市場供需形成交易價格,防止任何人為故意操縱造成股價之形成脫離市場機制,而有失真之情形,進而以人為扭曲之股價,影響投資人為買賣該股票之決定。簡言之,本條款之規定意旨,乃在禁止以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方式,遂行抬高或壓低某特定股票股價之行為,藉以保護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大眾之利益。且以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人為操縱手法,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之價格,本質上即可能引誘投資人因股價之連續下挫而賣出股票,或因股價之持續揚升而進場買進股票,而對投資人利益產生危害,其違法性之表現已然足夠,就此行為即應加以禁止,而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基於引誘他人買賣該股票之意圖。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僅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意圖為犯此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而未進一步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之主觀意圖規定為本條款之構成要件要素,其意在此。此外,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者,固常有俗稱「炒作」之行為,即以抬高股票價格之方式,將股價拉抬至相當之高價後,出脫手中持股;或將股價壓低至相當之低價後,再回補,以此方式獲取買賣間之差價,此類炒作股價之行為固伴有獲取不法利益之意圖,然操縱股價之目的非僅此一端,亦非僅限於此種炒作行為始具違法性,而如前所述,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立法目的在維持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價格形成之市場機制,保障投資大眾不因人為操縱而形成之價格的不正影響,而為錯誤之投資決定,其規範範圍,自不以操縱者意圖獲取不法利益或確有獲取不法利益為限。再者,在以多頭炒作之抬高股價之情形,炒作者固希望製造交易熱絡之表象,惟以壓低股價之空頭炒作方式,炒作者則意圖使賣盤增加,買盤縮手,而成交量可能大幅萎縮,造成該特定股票交易清淡,股價下跌,利於其於低價回補獲利,此情形,炒作者即無意圖造成交易熱絡之表象的主觀目的甚明。綜此,上開罪名之成立,僅需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即可(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5861號判決意旨可參)。上揭辯護意旨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需行為人主觀上有以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造成市場交易活絡假象,並誘引他人進入交易市場為買賣之意圖,始足當之云云,並非正確。又本件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謂:「若行為人純係基於上開經濟性因素之判斷,自認有利可圖,或為避免投資損失擴大,而有連續高價買入股票或低價賣出之行為,縱因而獲有利益或虧損,致造成股票價格波動,若無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操縱】或【炒作】股票價格之意圖者,仍不能遽依上述規定論科。而所謂【炒作行為】,乃就證券集中市場建制之公平價格機能予以扭曲,藉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達操縱股票交易市場目的。故炒作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等語。按俗稱「炒作」股票之行為僅係操縱股價行為的一種,本院並未認定被告2人操縱順發股價之行為為上開俗稱「炒作」之行為態樣,上開最高法院關於「炒作」行為之犯罪構成要件之法律見解,尚與本案犯罪事實之法律適用無關,併此敘明。
五、按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業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於93年4月30日施行,將原第171條第1款修正移列為同條第1項第1款,其修正後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之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後之法定刑顯然較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款之規定。是核被告2人意圖壓低上櫃公司順發公司股票市場交易價格,而連續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規定(起訴書漏載第2項),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論處(起訴書漏載第1款)。被告2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934號判決意旨:『95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新法)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改採「從舊從輕」主義,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原則。準此,法院裁判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如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處罰之輕重或要件內容之不同,而僅為其他純文字之修正,非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依本院最近見解,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外,即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為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又本罪原即以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而「連續」以高價買入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自不再另論以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是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係屬誤會。又順發公司股票為上櫃股票,其買賣係以證券經紀商為主體,由該券商之營業員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報價買賣,本件被告2人利用委託不知情之營業員盧秋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單報價買賣順發公司股票,應屬間接正犯。併案意旨(96年度偵字第11567號)所指犯罪事實均已在起訴範圍內,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六、原審據以論處被告2人罪刑,固非無見。然燦坤公司自91年
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共有如附表二所示27個營業日,於接近收盤之13:29:43秒至13:29:56秒之間,以跌停板價格,除91年5月21日之委託賣價係79元,低於前一盤揭示價81元3檔外,其餘均低於前一盤成交價格7檔以上(按股價於50元至150元之價位,每檔0.5元)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定附表二所示交易,均係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格7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與事證尚有未合;附表一所示6月17日之賣出順發公司股票之行為係本件被告2人連續低價賣出壓低順發公司股價的部分行為,且已載明於起訴書內,原判決未就此部分加以論究亦有未洽;再者,起訴書事實欄及理由欄均認定燦坤公司91年4月9日於尾盤時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格7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之股票,亦屬本件被告2人意圖壓低股價之連續低價賣出行為的一部分,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予論述,亦有疏漏(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原判決認定被告2人係委託不知情之證券商營業員下單買賣順發公司股票,則被告2人並未直接實施該買賣行為,其仍認被告
2人已直接遂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並非間接正犯,尚非正確;末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要件,原審不及適用該條例第7條之規定於裁判時減刑,亦有未合。被告2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2人藉由意圖壓低順發公司股價,而連續以低價賣出該公司股票,以人為手段破壞、扭曲該上櫃股票價格之自由形成,足以造成投資人對該股票價值判斷錯誤而生損害,並對順發公司之信用及商譽均生重大危害,犯罪情節非輕,及被告2人於犯後均未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並審酌被告甲○○係燦坤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犯行主導之人,犯罪情節較重;而被告乙○○擔任被告甲○○之特別助理,係屬受薪階級,受被告甲○○之指示而實際調度綜理股票買賣情事,犯罪情節較被告甲○○輕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甲○○有期徒刑1年4月,乙○○有期徒刑1年,並分別減為有期徒刑8月、6月。
至公訴人具體求刑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乙○○量處有期徒刑3年,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2人共同以燦坤公司名義,於91年4月
9日於尾盤時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格7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之股票,亦屬本件被告2人意圖壓低股價之連續低價賣出行為的一部分,因認彼等此部分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條處罰云云,惟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者,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故其構成須以2次以上時間緊接之連續高價買入,或者連續低價賣出行為為要件,燦坤公司於5、6月份於附表二所示之27個營業日尾盤均以跌停板價委託賣出順發公司股票,而附表二所示各次交易,其中91年5月7日、5月14日、5月24日、5月30日、同年6月6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13日、
6月21日、6月28日等10個營業日OTC大盤呈現上漲趨勢;又其中91年6月10日、11日、12日、13日、17日、18日、19日、20日、24日、25日之收盤價均高於前一日之收盤價,惟被告乙○○仍於次一交易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接近收盤前,以跌停價位委託賣出順發公司之股票,固有前揭順發公司股票交易對應表及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第119頁、第358-405頁),然燦坤公司於91年4月
9日於尾盤時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格7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順發公司之股票之行為,與附表二91年5月6日13:29:
43以84跌停板價掛出賣單10千股之行為相距27日之久,衡諸常情,兩者尚無法成立上揭「連續」關係,難認此部分低價賣出行為係屬附表二之連續低價賣出行為的一部分,且亦無法單獨構成「連續以低價賣出」之要件,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自屬無法證明。惟起訴書既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
1款、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茱宜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台幣)┌──┬─────┬────┬────┬─────────────────┐│日期│前一營業日│有無市場│(前一營│燦坤買賣行為及說明│││OTC指數│消息影響│業日收盤│(跌停板價=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93│││(漲跌幅)│順發公司│價)當日│%)││││開盤價│開盤價││├──┼─────┼────┼────┼─────────────────┤│⒌⒍│146.76│無│(90)│於8:35:26,9:02:43,先後以84跌停│││(-0.74%)││90│板價掛出賣單2張、1張,分別以90、││││││87.5成交,當日收盤價85.5。│├──┼─────┼────┼────┼─────────────────┤│⒌│137.99│無│(79)│於8:41:22以73.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5│││(-0.69%)││79│張,成交79,當日收盤價79.5。│├──┼─────┼────┼────┼─────────────────┤│6.17│137.12│無│(84.5)│於09:05:56以79元跌停價委託賣出2張│││(-0.34%)│││,使成交價由85.5下跌至84;09:59:26││││││以79元跌停價委託賣出3張,使成交價││││││由86.5下跌至85元。│├──┼─────┼────┼────┼─────────────────┤│⒍⒚│135.72│⒍⒙順發│(88)│於8:30:52以82跌停板價掛出賣單20│││(-0.12%)│公司澄清│86│張,成交86,當日收盤價88.5。││││中央社報││││││導擬調降││││││現增價格│││├──┼─────┼────┼────┼─────────────────┤│⒍⒛│132.76│無│(88.5)│於8:30:53以82.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2.18%)││89│10張,成交89,當日收盤價90.5。│├──┼─────┼────┼────┼─────────────────┤│⒍│132.23│公告現金│(90.5)│於8:30:53以84.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0.40%)│增資認股│90.5│10張,成交90.5,當日收盤價90.5。││││基準日│││││││││├──┼─────┼────┼────┼─────────────────┤│⒍│129.50│⒍│(93)│於8:42:46以86.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2.41%)│更正公告│90.5│30張,成交90.5,當日收盤價90。││││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⒍│127.86│無│(90)│於8:59:26以84跌停板價掛出賣單30│││(-1.27%)││89│張,成交89,當日收盤價86.5。│├──┼─────┼────┼────┼─────────────────┤│⒍│122.59│無│(86.5)│於8:59:39以80.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4.12%)││86.5│10張,成交86.5,當日收盤價91.5。│├──┼─────┼────┼────┼─────────────────┤│⒍│121.52│無│(91.5)│於8:59:52以85.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0.87%)││91.5│10張,成交91.5,當日收盤價95.5。│└──┴─────┴────┴────┴─────────────────┘附表二┌──┬──────┬────────┬─────────────────┐│日期│OTC指數(│(前一營業日收盤│燦坤買賣行為及說明│││當日漲跌幅)│價)當日之收盤價│(跌停板價=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93│││││%)│├──┼──────┼────────┼─────────────────┤│⒌⒍│140.36│(90)85.5│賣10張,成交價85.5│││(-4.36%)│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7.5,於13:29:43以│││││84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⒌⒎│141.63│(85.5)89│賣5張,成交價89│││(+0.9%)││(前一盤揭示價87.5,於13:29:53以│││││80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⒌⒕│141.83│(87)85│賣6張,成交價85│││(+0.28%)│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6,於13:29:56以81│││││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⒌│131.06│(85)80│賣5張,成交價80││(起│(-3.38%)│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1,於13:29:56以79││訴書│││.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漏載│││││)││││├──┼──────┼────────┼─────────────────┤│⒌│138.94│(79.5)80.5│賣15張,成交價80.5│││(+3.91%)│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1.5,於13:29:56以│││││74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⒌│138.95│(80.5)80.5│賣5張,成交價80.5│││(+0.01%)││(前一盤揭示價79,於13:29:54以7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⒌│137.99│(80.5)79│賣15張,成交價79│││(-0.69%)│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79.5,於13:29:55以│││││7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⒌│138.16│(79.5)78│賣20張,成交價78│││(+0.84%)│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79.5,於13:29:54以│││││74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⒌│137.98│(78)77.5│賣13張,成交價77.5│││(-0.13%)│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79,於13:29:54以73│││││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⒋│135.69│(80)79│賣12張,成交價79│││(-0.17%)││(前一盤揭示價79,於13:29:55以74│││││.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⒍│138.00│(82)82│賣12張,成交價82│││(+0.13%)│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2.5,於13:29:55以│││││76.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⒎│135.51│(82)81.5│賣16張,成交價81.5│││(-1.80%)││(前一盤揭示價81.5,於13:29:55以│││││76.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⒑│137.26│(81.5)82│賣15張,成交價82│││(+1.29%)││(前一盤揭示價82,於13:29:56以76│││││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⒒│134.46│(82)82.5│賣15張,成交價82.5│││(-2.04%)││(前一盤揭示價81.5,於13:29:54以│││││76.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⒓│134.61│(82.5)84│賣10張,成交價84│││(+0.11%)││(前一盤揭示價81.5,於13:29:55以│││││77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⒔│137.59│(84)84.5│賣30張,成交價84.5│││(+2.21%)│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5,於13:29:55以78│││││.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⒕│137.12│(84.5)84.5│賣19張,成交價84.5│││(-0.34%)││(前一盤揭示價84.5,於13:29:55以│││││79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⒘│135.88│(84.5)85.5│賣12張,成交價85.5│││(-0.90%)│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7,於13:29:55以79│││││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⒙│135.72│(85.5)88│賣5張,成交價88│││(-0.12%)││(前一盤揭示價85,於13:29:55以80│││││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⒚│132.76│(88)88.5│賣53張,成交價88.5│││(-2.18%)││(前一盤揭示價88,於13:29:54以82│││││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⒛│132.23│(88.5)90.5│賣70張,成交價90.5│││(-0.40%)│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收盤價92,於13:29:55以82│││││.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132.70│(90.5)90.5│賣153張,成交價90.5│││(+0.36%)│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收盤價93.5,於13:29:55以│││││84.5跌停掛出賣單)│├──┼──────┼────────┼─────────────────┤│⒍│129.50│(90.5)93│賣70張,成交價93│││(-2.41%)│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94,於13:29:55以84│││││.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127.86│(93)90│賣150張,成交價90│││(-1.27%)│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92.5,於13:29:55以│││││86.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122.59│(90)86.5│賣50張,成交價86.5│││(-4.12%)│有影響收盤│(前一盤揭示價88.5,於13:29:55以│││││84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121.52│(86.5)91.5│賣50張,成交價91.5│││(-0.87%)││(前一盤揭示價90.5,於13:29:55以│││││80.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⒍│124.09│(91.5)95.5│賣120張,成交價95.5│││(+2.11%)││(前一盤揭示價95.5,於13:29:55以│││││85.5跌停板價掛出賣單)│└──┴──────┴────────┴─────────────────┘附表三:燦坤公司自93年5月6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買進或賣
出之成交量大於該股票單日成交量20%以上之營業日┌──┬───────┬────┬───────────┬────────┐│日期│當日成交張數│市場成交│成交張數佔市場張數之百│買、賣超與當日股│││(千股)│張數│分比(%)│價漲跌有無相關性││├───┬───┤(千股)├─────┬─────┼────┬───┤││買進│賣出││買進│賣出│漲跌幅%│相關性│├──┼───┼───┼────┼─────┼─────┼────┼───┤│⒌⒍│0│31│107│0.00│28.97│─5.00│有│├──┼───┼───┼────┼─────┼─────┼────┼───┤│⒌⒏│15│0│75│20.00│0.00│─1.12│無│├──┼───┼───┼────┼─────┼─────┼────┼───┤│⒌⒛│41│0│67│61.19│0.00│─1.73│無│├──┼───┼───┼────┼─────┼─────┼────┼───┤│⒌│17│6│79│21.52│7.59│─5.88│無│├──┼───┼───┼────┼─────┼─────┼────┼───┤│⒌│0│20│75│0.00│26.67│─1.86│有│├──┼───┼───┼────┼─────┼─────┼────┼───┤│⒌│0│20│65│0.00│30.77│─1.89│有│├──┼───┼───┼────┼─────┼─────┼────┼───┤│⒌│5│16│55│9.09│29.09│─0.64│有│├──┼───┼───┼────┼─────┼─────┼────┼───┤│⒍⒋│0│20│47│0.00│42.55│─1.25│有│├──┼───┼───┼────┼─────┼─────┼────┼───┤│⒍⒍│18│13│89│20.22│14.61│0.00│無│├──┼───┼───┼────┼─────┼─────┼────┼───┤│⒍⒎│28│17│89│31.46│19.10│─0.61│無│├──┼───┼───┼────┼─────┼─────┼────┼───┤│⒍⒑│5│15│54│9.26│27.78│+0.61│無│├──┼───┼───┼────┼─────┼─────┼────┼───┤│⒍⒒│29│16│105│27.62│15.24│+0.61│有│├──┼───┼───┼────┼─────┼─────┼────┼───┤│⒍⒓│46│32│156│29.49│20.51│+1.82│有│├──┼───┼───┼────┼─────┼─────┼────┼───┤│⒍⒔│9│33│71│12.68│46.48│+0.60│無│├──┼───┼───┼────┼─────┼─────┼────┼───┤│⒍⒘│45│34│107│42.06│31.78│+1.18│有│├──┼───┼───┼────┼─────┼─────┼────┼───┤│⒍⒙│67│16│118│56.78│13.56│+2.92│有│├──┼───┼───┼────┼─────┼─────┼────┼───┤│⒍⒚│86│96│370│23.24│25.95│+0.57│無│├──┼───┼───┼────┼─────┼─────┼────┼───┤│⒍⒛│183│86│720│25.42│11.94│+2.26│有│├──┼───┼───┼────┼─────┼─────┼────┼───┤│⒍│97│183│722│13.42│25.35│0.00│無│├──┼───┼───┼────┼─────┼─────┼────┼───┤│⒍│335│97│716│46.79│13.55│+2.76│有│├──┼───┼───┼────┼─────┼─────┼────┼───┤│⒍│180│197│660│27.27│29.85│─3.23│有│├──┼───┼───┼────┼─────┼─────┼────┼───┤│⒍│75│85│366│20.49│23.22│─3.89│有│└──┴───┴───┴────┴─────┴─────┴────┴───┘附件一:燦坤公司連續於下列五個營業日,以限定價格買進順發
公司股票,旋又以跌停板價格賣出股票之方式,以達其壓低順發公司股價之目的。
㈠91年6月12日:
①於九時六分二十七秒以限價八十一.五元委託買入四千股,於九時三十九分二秒以八十一.五元成交一千股。
②於九時二十五分三十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二千股,於九時二十五分三十二秒以八十二元成交二千股。
③於九時二十七分十五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
千股,於九時二十七分三十二秒以八十二.五元成交一千股。
④於九時三十七分五十二秒以限價八十二.五元委託買入七千股,於九時三十八分二秒以八十二.五元成交七千股。
⑤於九時三十八分九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九時三十八分三十二秒以八十二元成交一千股。
⑥於九時三十八分四十七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一千股,於九時三十九八分二秒以八十一.五元成交一千股。
⑦於九時三十九分三十八秒以限價八十一.五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九時三十九分二秒以八十一.五元成交一千股。
⑧旋於九時三十九分四十四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九時四十分二秒以八十二.五元成交一千股。⑨於九時四十分二十三秒以限價八十一.五元委託買入四千股
,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一.五元成交四千股。⑩於九時四十一分九秒以限價八十三元委託買入八千股,於九時四十一分三十二秒以八十三元成交八千股。
⑪旋於九時四十一分三十九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九時四十二分三秒以八十二.五元成交一千股。
⑫於九時四十六分四十二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二千股,於九時四十七分三秒以八十三.五元成交一千股。⑬於十二時五十二分二十八秒以限價八十三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二時五十二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三元成交一千股。
⑭於十三時一分五十八秒以限價八十三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十三時二分三秒以八十三元成交二千股。
⑮旋於十三時二分十三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
千股,於十三時二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二.五元成交一千股。⑯於十三時二分四十三秒以限價八十一.五元委託買入五千股
,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一.五元成交二千股。⑰於十三時十五分九秒以限價八十三.五元委託買入一二千股
,於十三時十五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三.五元成交一二千股。⑱於十三時十五分四十一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十三時十六分三秒以八十三元成交一千股。
⑲於十三時二十二分五十五秒以限價八十三.五元委託買入七
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三分三秒以八十三.五元成交七千股。⑳於十三時二十三分十二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一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三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三元成交一千股。
㉑於十三時二十四分二十六秒以限價八十三.五元委託買入二
千股,於十三時二十四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三.五元成交二千股。
㉒於十三時二十四分四十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五分三秒以八十三元成交一千股。
㉓於十三時二十八分五十六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二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三秒以八十二元成交二千股。㉔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二十七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七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一.五元成交七千股。
㉕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十五秒以七十七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八十四元成交一○千股。
㈡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①於九時一分十九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九時一分三十二秒以八十四.五元成交一千股。
②於九時四分二十九秒以限價八十五.五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九時四分三十二秒以八十五.五元成交二千股。
③於九時五分五十六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二千股,於九時六分秒以八十四元成交二千股。
④於九時十八分五十五秒以限價八十六元委託買入四千股,於九時十九分二秒以八十六元成交四千股。
⑤於九時二十四分四十八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三千股,於九時二十五分二秒以八十五.五元成交三千股。⑥於九時五十八分四十九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四千股,於九時五十九分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四千股。
⑦於九時五十九分二十六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三千股,於九時五十九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五元成交三千股。⑧於十時九分三十八秒以限價八十六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時十分三秒以八十六元成交一千股。
⑨於十時十六分四十七秒以限價八十六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時十七分三秒以八十六元成交一千股。
⑩於十時二十七分五十三秒以限價八十六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時二十八分三秒以八十六元成交一千股。
⑪於十時三十分四十三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時三十一分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三千股。
⑫於十時三十七分三十八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時三十八分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
⑬於十時四十分四十一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十時四十一分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二千股。
⑭於十一時三分三十五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一時四分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
⑮於十一時十二分五十六秒以限價八十七元委託買入六千股,於十一時十三分三秒以八十七元成交六千股。
⑯於十一時十三分十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
股,於十一時十三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⑰於十一時三十分二十三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一千股,於十一時三十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六元成交一千股。⑱於十一時三十五分二十六秒以限價八十七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一時三十五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七元成交三千股。
⑲於十一時三十五分四十二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十一時三十六分三秒以八十六元成交一千股。⑳於十二時二分三十五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二時三分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三千股。
㉑於十二時十四分二十二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千
股,於十二時十四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㉒於十二時三十一分二十一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
千股,於十二時三十一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
㉓於十二時三十五分三十八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
千股,於十二時三十六分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㉔於十三時一分二十九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三時一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
㉕於十三時十一分五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五千股,於十三時十一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五千股。
㉖於十三時十一分二十四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千
股,於十三時十一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㉗於十三時二十三分三十一秒以限價八十七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三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七元成交三千股。
㉘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十三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八十五.五元成交一○千股。
㉙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十五秒以七十九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二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八十五.五元成交一二千股。
㈢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①於八時三十分五十二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二○千股,於九時零分零秒以八十六元成交二○千股。
②於九時十分二十四秒以限價八十七.五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九時十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三千股。
③於九時十二分四十九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九時十三分三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一千股。
④於九時三十一分五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四千股,於九時三十一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四千股。
⑤於九時三十一分四十一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九時三十二分三秒以八十七元成交一千股。
⑥於九時四十二分二十八秒以限價八十七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九時四十二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七元成交三千股。
⑦於九時五十一分七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五千股,於九時五十一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五千股。
⑧於九時五十一分四十一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一千股,於九時五十二分三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一千股。⑨於十時五分二十七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九千股,於十時五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九千股。
⑩於十時五分四十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二千股,於十時六分三秒以八十七元成交二千股。
⑪於十一時三分二十五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一時三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一○千股。
⑫於十一時三分三十九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三千股,於十一時四分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三千股。
⑬於十一時九分二十二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一時九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三千股。
⑭於十一時二十三分五十三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一一千股,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一一千股。
⑮於十一時二十四分十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
千股,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一千股。
⑯於十一時二十五分四十五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一時二十六分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一○千股。
⑰於十一時三十七分零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七
千股,於十一時三十七分三秒以八十八.五元成交七千股。⑱於十一時三十七分三十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一千股,於十一時三十七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一千股。
⑲於十一時四十七分八秒以限價八十八.五元委託買入四千股
,於十一時四十七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五元成交四千股。⑳於十二時十八分三十八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二千股,於十二時十九分四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二千股。
㉑於十二時二十七分十八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二時三十四分三十四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三千股。
㉒於十三時十三分零秒以限價八十九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十三時十三分四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二○千股。
㉓於十三時十四分四十一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三千股,於十三時十五分四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三千股。
㉔於十三時二十七分三十秒以限價八十九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七分三十四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一千股。
㉕於十三時二十七分四十五秒以限價八十九元委託買入一九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七分三十四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一千股。
㉖於十三時二十七分五十二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十三時二十八分四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一千股。㉗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十四秒以八十二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五十三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八十八.五元成交五十三千股。
㈣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①於八時四十二分四十六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
賣出三○千股,於九時零分零秒以九○.五元成交三○千股。
②於九時二十六分十七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九時二十六分三十二秒以九十一.五元成交一千股。
③於九時二十七分二十八秒以限價九十三元委託買入三十五千
股,於九時二十七分三十二秒以九十三元成交三十五千股。④於九時二十七分四十五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
賣出二千股,於九時二十八分二秒以九十二.五元成交二千股。
⑤於九時三十一分二十二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
賣出一千股,於九時三十一分三十二秒以九十二元成交一千股。
⑥於九時三十四分四十四秒以限價九十四元委託買入五○千股,於九時三十五分二秒以九十四元成交五○千股。
⑦於九時三十五分九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一千股,於九時三十五分三十二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
⑧於九時三十五分二十五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
賣出一千股,於九時三十五分三十二秒以九十二.五元成交一千股。
⑨於九時三十九分七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二千股,於九時三十九分三十二秒以九十二.五元成交二千股。
⑩於九時五十五分零秒以九十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九十元成交六十四千股。
⑪於九時五十三分十七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二千股,於九時五十三分三十三秒以九十四元成交二千股。
⑫於十時零分八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十時零分五十三秒以九十三.五元成交一千股。
⑬於十時十六分六秒以限價九十四元委託買入一二千股,於十時十六分三十三秒以九十四元成交一二千股。
⑭於十時十六分四十一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十時十七分三秒以九十三.五元成交一千股。⑮於十一時十一分五十八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
賣出一千股,於十一時十二分三秒以九十三元成交一千股。⑯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十九秒以限價九十四元委託買入一三千股,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三秒以九十四元成交一三千股。
⑰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九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一千股,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三十三秒以九十三元成交一千股。
⑱於十三時二十五分二十秒以限價九十四元委託買入六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五分三十四秒以九十四元成交六千股。
⑲於十三時二十五分四十一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
託賣出一千股,於十三時二十六分四秒以九十三元成交一千股。
⑳於十三時二十七分三十二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
託賣出一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七分三十四秒以九十三元成交一千股。
㉑於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五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
託賣出一千股,於十三時二十八分三十四秒以九十二.五元成交一千股。
㉒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十五秒以八十六.五元(跌停板價)委
託賣出一五○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九十元成交一五○千股。
㈤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①於八時五十九分二十六秒以八十四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三○千股,於九時零分零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三○千股。
②於九時三分十九秒以限價八十六.五元委託買入一○○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二十七千股。
③於九時四分五十八秒以限價八十七.五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九時五分二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二千股。
④於九時五分五十三秒以八十四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九時六分二秒以八十七元成交一千股。
⑤於九時四十八分二十三秒以八十四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
二千股,於九時四十八分三十二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二千股。
⑥於十時二十六分零秒以限價八十九.五元委託買入八千股,於十時二十六分三秒以八十九.五元成交五千股。
⑦於十時二十六分十一秒以限價八十九.五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時二十六分三秒以八十九.五元成交五千股。
⑧於十時二十七分五十九秒以八十四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千股,於十時二十八分三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一千股。
⑨於十時三十三分五十一秒以限價八十九元委託買入四千股,於十時三十四分三秒以八十九元成交四千股。
⑩於十時四十三分五十秒以限價八十九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時四十四分三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三千股。
⑪於十時五十四分五秒以限價八十九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時五十四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三千股。
⑫於十時五十八分二十五秒以限價八十九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十時五十八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九元成交二千股。
⑬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三十九秒以限價八十八.五元委託買入三
千股,於十一時二十二分三秒以八十八.五元成交三千股。⑭於十一時三十三分十三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四千股,於十一時三十三分三十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四千股。
⑮於十一時四十四分三十四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五千股,於十一時五十二分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五千股。
⑯於十二時十六分二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二時十六分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三千股。
⑰於十二時十八分四十二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二時二十分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一千股。
⑱於十二時二十一分七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二千股,於十二時二十分三秒以八十八元成交一千股。
⑲於十二時二十五分五十五秒以限價八十八元委託買入三千股,於十二時二十六分三秒以八十八.五元成交三千股。
⑳於十二時三十五分五十五秒以限價八十八.五元委託買入六
千股,於十二時三十六分三秒以八十八.五元成交六千股。㉑於十二時三十六分十秒以八十四元(跌停板價)委託賣出一
千股,於十二時三十六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一千股。
㉒於十三時二十一分五十一秒以限價八十七.五元委託買入三
千股,於十三時二十二分三十三秒以八十七.五元成交二千股,又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一千股。
㉓於十三時二十九分五十五秒以八十四元(跌停板價)委託賣
出五○千股,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以八十六.五元成交五○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