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金上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方春意律師
陳嘉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696號中華民國87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947號、第310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銀元貳仟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併科罰金銀元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如附表九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乙○○自民國79年4月間起,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企銀,資產、負債現已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得承受)任職,為從事業務之人,丙○○、 蔡石 柱分別係乙○○之舅舅與外公。詎乙○○在高雄企銀 岡山 分行任職期間,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83年3月間,先後在高雄市左營區、楠梓區,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丙○○」、「 蔡石柱 」之印章各1枚後,於83年3月18日在高雄企 銀岡山 分行,冒用「丙○○」、「蔡石柱」之名義,以偽造之「丙○○」、「蔡石柱」之印章,在存款帳戶申請書內偽造「丙○○」、「蔡石柱」之印文各1枚,並偽造渠等之簽名(即署押)各1枚,復在存款帳戶申請書背面客戶印鑑卡欄內偽造「丙○○」、「蔡石柱」之印文各1枚,作為丙○○、蔡石柱與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往來提款之印鑑證明後,持交該分行不知情之主管審核,以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經不知情之主管核定完成開立存款帳戶手續(丙○○取得之帳號為00000000號、蔡石柱帳號為00000000號)後,旋即於同日前往設在高雄縣岡山鎮之大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證券公司,現已由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岡山業務處,冒用「丙○○」、「蔡石柱」之名義與大立證券公司簽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於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時,在契約書委託人欄內偽造「丙○○」、「蔡石柱」之簽名各1枚,並以偽造之印章在契約書內偽造「丙○○」、「蔡石柱」之印文各1枚,完成開戶手續(丙○○之帳戶為8502-9號,蔡石柱之帳戶為8501-6號),供乙○○以「丙○○」、「蔡石柱」之名義買賣股票,乙○○於偽造買賣證券契約書後,亦將所偽造證券買賣契約書交給不知情之大立證券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丙○○、蔡石柱、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及大立證券公司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之後,乙○○於84年6月12日調任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徵信課擔任徵信工作後,明知其每月薪水僅3、4萬元之普,因貪圖一夜致富,而沈迷股票炒作及簽賭「六合彩」、「多多樂」賭局,初時每期僅簽賭新台幣(下同)數萬元,至後期有時每期簽賭高達數百萬元,致入不敷出,竟除承前開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並以偽造他人為借款名義人,及利用職務之便,向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冒貸之方式,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先於84年8月間,在高雄市左營區某處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業者偽刻「 陳黃惠 䥔」、「 陳毅霖 」、「丁○○」等印章,再於84年8月25日,在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內,以「陳黃惠䥔」之名義,在借款申請書內偽造「陳黃惠䥔」簽名及蓋用偽造之印章,偽造「陳黃惠䥔」為借款名義人之借款申請書,復於其職務上製作之「徵信報告表」內不實登載「陳黃惠䥔」開設 陳小 兒科診所,目前投資永翔木業公司、投資事業展望尚佳等語,製作不實之徵信報告表,致高雄企銀梓官分行主管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貸放1,000萬元。乙○○於高雄企銀核准貸款後,於84年9月5日在授信約定書及借據上偽造「陳黃惠䥔」、「陳毅霖」之署押,並蓋用前所盜刻「陳黃惠䥔」、「陳毅霖」之印章於以「陳黃惠䥔」為借款人及以「陳毅霖」為連帶保證人之授信約定書、借據上;以「陳黃惠䥔」、「丁○○」名義虛設帳戶,利用前所偽造「陳黃惠䥔」、「丁○○」之印章,在存款帳戶申請書內為造「陳黃惠䥔」、「丁○○」之印文及簽名各1枚,復在存款戶聲請書背面客戶印鑑欄卡內,以偽造之印章偽造「陳黃惠䥔」、「丁○○」之印文各1枚,作為「陳黃惠䥔」、「丁○○」與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往來提款之印鑑證明後,持交該分行不知情之主管審核,以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分別取得第00000000000000號(陳黃惠䥔)、00000000000000號(丁○○)存款帳號,致使高雄企銀因而陷於錯誤,而將上開貸款款項撥入上開虛設「陳黃惠䥔」之帳號內,足生損害於陳黃惠䥔、陳毅霖、丁○○及高雄企銀。乙○○於詐騙上開款項得手後,即用以購買股票及簽賭六合彩等。 嗣適 乙○○於85年5月6日調任該分行貸放課擔任辦事員一職,係為商業經辦會計人員,因食髓知味後,復承前揭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之犯意,並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自85年7月12日至86年12月22日(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誤載為86年12月12日)止,利用職務之便,連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 陳金 水」、「 蔡曾 孟偵 」、「丙○○」、「丁○○」、「蔡石柱」、「 曾秀琴 」、「陳黃惠䥔」等人名義之貸放傳票之會計憑證,盜蓋 襄理 楊玉貴 之印章、盜用楊玉貴之電腦密碼及盜用副理 李樹明 核章後,完成貸放手續,足以生損害於「 陳金水 」、「 蔡曾孟偵 」、「丙○○」、「丁○○」、「蔡石柱」、「曾秀琴」、「陳黃惠䥔」及高雄企銀,並使高雄企銀陷於錯誤,依所冒貸金額如數撥款到乙○○所虛設上開之「陳黃惠䥔」、「丙○○」、「蔡石柱」、「丁○○」等人帳號,總計乙○○自高雄企銀冒貸詐取之金額共計2億7,270萬元(冒貸詐騙所得金錢流向詳如附表二所示),以此冒貸詐取之鉅額款項用以簽賭「六合彩」及「多多樂」賭博,並用來炒作股票、償還借款及作其他不明用途所需,並為生活主要憑藉,資以為常業。
二、乙○○取得上開冒貸之款項,除部分作為清償之前所冒貸之款項(先後回沖約9,830萬元)至所任職之高雄企銀外;另亦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85年9月間起,向 蔡淑鴻 所提供渠等在高雄縣○○鄉○○村○○路○○○號、高雄市○○區○○○路○○巷○○號( 謝宗仁 )之住處,闢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賭俗稱「六合彩」、「多多樂」賭局(詳如附表八),蔡淑鴻接受乙○○及其他不特定人簽賭後,再將簽賭牌支轉交給謝宗仁,並分別賺取每支牌1.5元或2元及0.5元之佣金;嗣乙○○自85年11月間起,亦向 何德 昌簽賭,初期簽賭之賭金額為數萬元或數十萬元,之後每次簽賭金額高達20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迄於86年12月底止。乙○○為支付簽賭款暨避免同事知悉其在上班期間從事賭博,致冒貸詐騙銀行之行徑曝光,自85年11月間起,先後將虛設之前開陳黃惠䥔、丙○○、蔡石柱、丁○○帳號之存摺及偽刻印章交予不知情之 何德昌 提領、匯款、轉帳,支付其簽賭「六合彩」等賭博之簽賭金等,何德昌亦依乙○○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先後前往高雄企銀楠梓分行、岡山分行,親自或利用亦不知情之行員連續偽造陳黃惠䥔、蔡石柱、丙○○、丁○○等人之取款憑條之私文書,在高雄企銀楠梓分行提領現款達817萬6,300元;在高雄企銀岡山分行提領現款達9,667萬5,350元,共計1億485萬1,650元(詳如附表三所示),所提領之款項,或以匯款方式或以存入之方式存入何德昌所有如附表四所示設於岡山信用合作社總社及高雄企銀岡山分行之存款帳號內4,222萬7,910元,何德昌取得上開款項後,除依乙○○之指示轉匯650萬元予乙○○之妻 蘇綉婷 在附表七編號17所示帳戶,蘇綉婷再轉存其中100萬元至如附七編號18所示 蘇俊嘉 在高雄企銀之帳戶外,為支付乙○○向蔡淑鴻、謝宗仁、 張評義 共同主持之「六合彩」、「多多樂」賭局簽賭金部分,何德昌亦依指示先後匯入如附表五所示蔡淑鴻使用其父 蔡登福 所有設於高雄企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4,087萬8,770元;匯入如附表六之㈠所示蔡淑鴻之姐夫謝宗仁之存款帳號798萬6,600元;為支付何德昌分別與楊 陳淑華 、 蔣林藏 共同經營「六合彩」、「多多樂」等賭博之簽賭金及何德昌自已向蔣林藏、 張謝 伴、 楊陳淑華 、 王清福 簽賭之賭金,而先後匯入附表六㈡所示王清福之存款帳號1,480萬1,1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㈢所示 張謝伴 之存款帳號1,372萬4,9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㈣所示張評議之存款帳戶695萬9,1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㈤所示楊陳淑華之存款帳號638萬8,8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㈥所示蔣林藏之存款帳號285萬4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㈦所示 楊添和 之帳號165萬7,0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㈧所示 郭曾 水錦之存款帳號76萬8,3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㈨ 張淑美 之存款帳號74萬8,300元;匯入附表六之㈩所示 蘇再旺 之存款帳號10
0萬元;匯入附表六之所示 謝秋妹 之帳號120萬3,000元,或因乙○○亦向何德昌簽賭,應支付簽賭金給何德昌,或因何德昌已先代墊簽賭金而由何德昌自所提領之款項中逕行扣下。
三、嗣因高雄企銀經理 李賢明 發現報表顯示放款利率過低,而詢問乙○○,並要求其提出申請放款報表,乙○○迄未提出,迄86年12月31日下午5時30分許始提出,李賢明發現有其未經手之放款,且無帳卡,報表有缺頁,遂聯該絡該行稽核人員及甲○○副總經理到場,甲○○到場瞭解後,於同日晚間
9時許,先以電話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值日室檢舉高雄企銀梓官分行某行員(未指明係乙○○)涉嫌偽造帳卡、存款帳戶,挪用侵占公款約1億元以上等情,乙○○亦因冒貸之金額甚為龐大,且所購買之股票及簽賭之「六合彩」、「多多樂」等均血本無歸,亦同意配合而前往高雄市調查處接受偵訊,嗣於同日晚間10時25分許,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知悉犯罪行為人係乙○○前,由甲○○等人陪同乙○○前往高雄市調查處自首而接受裁判。高雄市調查處之調查員並於87年1月8日上午,持檢察官之搜索票,前往高雄縣○○鎮○○○路○○○巷○弄○○號楊陳淑華住處搜索,扣得六合彩簽單、簽牌證各6張,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別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之適用:㈠第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之3之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係於92年2月6日始經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次按依同年2月6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所謂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依其立法意旨係指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而,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亦不受影響而言(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74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案係於87年2月28日經檢察官起訴,於同年3月繫
屬於原審法院,並於87年9月17日經原審法院判決,經本院於88年6月11日以87年上訴字第2007號(下稱上訴審)、92年6月25日以91年度更㈠字第188號(下稱更㈠審)、93年10月13日以93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號(下稱更㈡審)、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重金上更㈢字第2號(下稱更㈢審)先後為判決,此分別有原審法院及本院收文章附於各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及本院上訴審、第一次更審(含)以前歷次審理就可得為證據之有關證人何德昌、楊陳淑華、丙○○、蔣林葳、蔡淑鴻、謝宗仁、 蘇秀婷 、 蔡銘思 、張評義、丁○○、 曾宗達 等,均經高雄市調處訊問、檢察官偵查、原審、本院第一次更審前,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調查、訊問製作筆錄,並依法定程序調查,依上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其效力當然不受影響,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
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原審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既已知其情,均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是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固坦承上揭詐欺、偽造文書、賭博等犯行,並直言對本院前審認定之犯罪經過無意見,惟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伊是自首的,一切資料都是伊所提供,伊沒洗錢及常業詐欺;伊冒用襄理楊玉貴之印章於貸放傳票後,以轉呈之方式交副理李樹明核貸;所冒貸之金錢大部分用以賭博,少部分用以購買股票,且當時伊尚在銀行任職,領有薪水,因此並無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再者,事發後伊係主動自首,否則銀行不可能在這麼短之時間內把所有之資料查出來;如果是洗錢,不可能把錢匯出去後又匯回來,而且好不容易冒貸出來的錢,為何於簽中六合彩時,還要拿去還冒貸的錢,何況何德昌幫伊匯款之帳戶有些伊並不認識,如要洗錢,應該會匯款到伊認識的人之帳戶,否則萬一錢要不回來要怎麼辦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在高雄企銀岡山分行任職期間,先後在高雄市左營區、
楠梓區等地,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丙○○、蔡石柱之印章後,在高雄企銀存款帳戶申請書內以偽造「丙○○」、「蔡石柱」之印章及署押;印鑑卡背面偽造「丙○○」、「蔡石柱」之印文完成開戶手續後,同日再前往大立證券公司,冒用「丙○○」、「蔡石柱」之名義與大立證券公司訂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時,在契約書委託人欄內,偽造「丙○○」、「蔡石柱」之署押,並以偽造之印章在契約書內偽造「丙○○」、「蔡石柱」之印文,完成開戶手續,作為買賣股票之用;調任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徵信課擔任徵信工作後,利用職務之便,於84年8月間,在高雄市左營區某處,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者偽刻「陳黃惠䥔」、「陳毅霖」、「丁○○」等印章後,在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內,以偽造「陳黃惠䥔」、「丁○○」之印章,在存款帳戶申請書內為造「陳黃惠䥔」、「丁○○」之印文、簽名,復在存款戶聲請書背面客戶印鑑欄卡內,以偽造之印章偽造「陳黃惠䥔」、丁○○」之印文,作為「陳黃惠䥔」、「丁○○」與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往來提款之印鑑證明;在借款申請書內偽造「陳黃惠䥔」之簽名及蓋用偽造之印章;在職務上製作之徵信報告表內不實登載「陳黃惠䥔」資力後,向高雄企銀梓官分行詐貸1,000萬元,致不知情之該銀行主管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於高雄企銀梓官分行核貸後,復在授信約定書及借據上偽造「陳黃惠䥔」、「陳毅霖」之署押及蓋用偽造「陳黃惠䥔」、「陳毅霖」之印章,使「陳黃惠䥔」、「陳毅霖」成為該筆借款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完成詐貸手續;於85年5月6日調任貸放課擔任辦事員後,先後在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陳金水」、「蔡曾孟偵」、「丙○○」、「丁○○」、「蔡石柱」、「曾秀琴」、「陳黃惠䥔」等人名義之貸放傳票內,盜蓋該分行襄理楊玉貴之印章及盜用楊玉貴之電腦密碼,盜用副理李樹明核章後,先後冒貸詐得金額2億7,270萬元等事實,已迭據被告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時、本院歷次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冒用丙○○、蔡石柱名義在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及大立證券開立存款帳戶;冒用陳黃惠䥔名義在高雄企銀梓官分行開戶存款帳戶等情,亦經本院更㈠審向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大立證券公司及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函查屬實,並有渠等函覆時所檢送之開戶資料及印鑑卡等在卷足憑(見本院上更㈠卷㈠第104頁至110頁)。證人丙○○於87年1月9日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時供稱:我從未曾在高雄區中小企銀開戶,從無與該行有存款及貸款資金往來情形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號卷第22至23頁),嗣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問:這帳戶是否你設立?簽名是否你簽?)我沒有設帳戶」等語(見87年偵字第947號卷第78頁)。證人陳黃惠䥔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結證稱:「我只有在阿蓮分行有同意他去借200萬元,在梓官分行我並無帳戶,我也未同意,借據不是我簽名,印章不是我的,陳毅霖是我孫子,現在只有5歲」等語(見87年偵字第947號卷第75至76頁)。證人陳金水於偵訊時亦結證稱:「(問:平常有無提供帳戶給乙○○使用?)沒有,只有我去領錢均由乙○○辦」、「(問:85年7月12日、7月17日、86年3月31日、5月21日是否有答應乙○○以你的名義去借1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沒有」等語(見87偵字第947號卷第76至78頁)。證人丁○○於高雄市調查處陳稱:「我沒有向高企銀貸款,該帳卡上所載的貸款均非我向高企申請貸款的;轉帳收入傳票上的帳號並非我的帳號;我沒有提供印章給他(指被告乙○○)」等語(見87偵字第947號卷第67至69頁)。證人 楊貴玉 (即高雄企銀之襄理)於高雄市調查處供述:「我於86年12月31日辦理年度結算時發現貸款帳目可疑,遂要求承辦人乙○○拿出放款明細時,才發現乙○○侵占挪用公款,虧損1億7,440萬元;經本行詳查後發現乙○○自85年7月起陸續冒用陳金水、蔡曾孟偵、蔡石柱、丙○○、丁○○、陳黃惠䥔等人名義侵占挪用公款達2億2,430萬元(按係於接受調查時尚未完成清查之數目)」、「(問:陳黃惠䥔、丙○○、蔡石柱、丁○○等人之高企梓官分行中、短期擔保放款卡上襄理楊玉貴的印章是否由你親手蓋印?)是我本人的印章無誤,但是並非由我所蓋的,是乙○○偷拿我印章後自行蓋印」、「乙○○因承辦貸放款業務而知悉我平日均把印章擺在辦公桌抽屜內,平時上班後,我即把抽屜打開,並無上鎖,他便利用我不在座位的機會偷拿來盜蓋」、「電腦是開放使用,平日我在輸入密碼時,乙○○因業務上關係有機會在旁窺視,可能因此而看出我的密碼」等語(見87偵字第3106號卷第13至15頁)。經核上開證人所述情節,與被告前揭自白大抵相符。次查,被告於貸放傳票上亦曾盜蓋李樹明印章之事實,亦據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問:楊玉貴的章外,是否有拿其他主管的章蓋?)還有副理的章,比較少次」「(問:副理何名?)李樹明」等詞不諱(見87偵字第947號卷第141頁背面),被告事後否認此部分犯行,委無可採。此外,並有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專案報告、偽造之借款申請書、借據、虛設之客戶印鑑卡、高雄企業貸放傳票、轉帳收入傳票、活期存款明細帳戶、提領現鈔
100萬元以上客戶備查簿、交易紀錄簿、取款憑條、支出傳票、匯款委託書、交易明細表、簽單、偽造陳黃惠䥔、丁○○之存款帳戶申請書暨印鑑卡影本、借據影本、徵信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72頁以下及外放證物),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依冒貸憑證清查結果,被告所詐取之金額係2億7,270萬元,高雄企銀最後損失之金額1億7,440萬元之事實,亦經高雄企銀函覆在卷(見原審卷第72頁),是被告事後確有回沖部分冒貸詐騙款項(9,830萬元)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於高雄市調查處另供稱:「何德昌是我朋友,我都委託
他代為簽賭六合彩,賭輸後我也委託他提領我所侵占之公款做為償還賭債,除了償還六合彩賭債外,我還在大立證券以我本人及丙○○、蔡石柱名義開戶炒作股票,輸了500萬元左右;我都是委託何德昌代為簽賭,至於簽賭站在那裡我不清楚,另有部分是我向丁○○女兒簽的」等語;被告何德昌亦供稱:「(問:乙○○何時起向他簽賭?)85年11月左右,他大部分簽香港六合彩,新加坡多多喜、多多樂;一開始簽幾十萬元,86年5、6月份起就簽100多萬元,200多萬元也有,大部分簽三星、二星,二星每支81元,三星每支73元,多多二星80、81元,多多三星是72、73元」等語(見87偵字第3106號卷第62至65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
乙○○最後一次簽賭何時?)大概在86年12月底」等語(見87偵字第1236號卷第9至10頁);證人丁○○於高雄市調查處供述:「我認識乙○○,他是我鄰居舊識,因我除開小雜貨店外,平日亦有在接受簽賭六合彩,乙○○知我有在接受簽賭,因此向我簽賭下注,平日簽賭事宜均由我女兒蔡淑鴻負責,乙○○平日下注的金錢款項均匯入我先生蔡登福在高雄梓官鄉農會帳號,再由我女兒蔡淑鴻將該戶頭款項匯入張評義、謝宗仁等戶頭內,向張評義、謝宗仁轉簽乙○○的牌支,我則賺取差價,平均每支賺2元」等語(見87偵字第3106號卷第15至16頁);證人蔡淑鴻於高雄市調查處供稱:「乙○○向我下單簽賭六合彩,每次金額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若未簽中,我要求渠將簽賭金匯入我父親蔡登福在 梓官農會 帳戶內;我所收之六合彩簽賭單皆請我妹婿謝宗仁向組頭張評義下單」等語(見87偵字第3106號卷第26頁);嗣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乙○○簽賭我有錄音,我不是替他洗錢,那是簽賭,簽香港二、三星及多多,從85年9月起簽,後來才簽多多樂」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3106號卷第4頁背面、第16頁、第26頁背面、第62頁、第74頁背面、87年度偵字第1236號卷第8頁背面)。此外,何德昌、蔡淑鴻、謝宗仁、張評義等亦均因聚眾賭博等罪,經本院更一審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91年度上更㈠第188號判決在卷可憑,是被告乙○○有上開賭博行為亦甚明確。
㈢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
,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者,而非僅為偶發、短暫性,不足為生活之職業者,即足當之,至於犯罪當時有無其他職業、犯罪時間之長短或所得多寡,並不影響其為常業犯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9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任職於高雄企銀,有合法之薪資收入,惟其每月薪水僅約
3、4萬元,然被告竟有時一日炒作股票好幾百萬元,簽賭六合彩一開始簽幾萬元,後來就簽好幾百萬元乙節,業經其於本院更㈢審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上更㈢卷第221頁),究其如此有恃無恐,衡情無非憑藉長期以偽造文書,假冒他人名義借貸,及陸續利用職務之便,將自高雄企銀詐取之鉅額款項2億7,000餘萬元,用以簽賭「六合彩」及「多多樂」等賭博,並用來炒作股票,或償還借款及作其他不明用途所需,亦即祇要缺錢使用,即直接製作傳票轉帳,供資金調度之需,顯見被告係藉上開手法及方式詐取高雄企銀之鉅款維生無訛,此亦經最高法院所確認(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904號判決第10頁)。雖被告乙○○有固定收入,衡情亦僅足供家庭溫飽,絕無法供其縱情揮霍餘地,然其竟能長期利用上開手法冒貸鉅額款項,毫無節制簽賭「六合彩」、炒作股票,或償還借款及其他不明用途,所為實無解於常業詐欺犯罪之成立,是被告所辯當時尚在銀行任職,領有薪水,因此並無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云云,應係避就之詞,委無可採。
㈣至於被告是否有自首本案犯行,經查:
⒈被告於案發之初之86年12月31日、87年1月5日於高雄市調查
處接受訊問時,即已陳稱其係自首等語,有調查筆錄2份在卷可稽(見87偵字第947號卷第5、31頁);高雄市調查處在「刑事案件移送書」之調查經過欄內,業已記載「案經嫌疑人乙○○於86年12月31日自首並經本處調查屬實,爰移送偵辦」等語,亦有該移送書1份附於偵查卷第1頁可憑(見87偵字第3106號卷第1頁背面);經本院更㈡審勘驗被告接受偵訊之錄影(音)帶結果顯示:當日晚間22時22分9秒開門,被告進入偵訊室,調查員問被告是自首嗎?被告點頭,38秒左右,甲○○副總經理在辦公室內說我都跟他(指乙○○)談過等語(見本院上更㈡字第1號㈡卷第16頁);再佐以證人即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員 李沃地 於本院上訴審所提出高雄市調查處之電話檢舉紀錄係記載「00000000(按係12月31日夜間9時),高雄區中小企銀吳副總來電檢舉梓官分行行員涉嫌偽造帳卡、存款帳戶、挪用侵占公款,估計約1億元以上,渠將立即陪同該員前來本處投案。00000000(按係12月31日夜間10時25分),高企銀梓官分行涉嫌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之行員乙○○在有關人員陪同下抵達本處投案。」等字樣(見本院上訴卷㈠第268頁);綜合上開調查筆錄、移送書、錄影(音)帶、電話檢舉紀錄等客觀之書證、物證,足認被告堅稱其係自首本案犯行等語,洵可採信。
⒉至高雄企銀總行雖於87年3月12日以87高銀總稽核字第37號
函謂「本案乃由本行揭發,並以電話向高雄市調查處報案後,由本行行員將曾員帶赴高雄市調查處接受偵辦,其行為顯非自首」云云(見原審卷第72頁),然此僅係高雄企銀片面主觀之想法,並非司法警察移送機關客觀之認定,自不得採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另證人李沃地雖證稱:甲○○打電話到值日室檢舉上訴人(按即被告)侵占公款,值日人員通知伊,伊再和甲○○聯絡,甲○○要求伊去逮捕上訴人,伊要甲○○策動上訴人來投案,沒多久甲○○即再聯絡說要帶上訴人來投案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264至265頁),然與其當庭所提出之上開高雄市調查處電話檢舉紀錄所載內容不符,亦不得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證人即高雄企銀副總經理甲○○於本院更㈣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到底有無向調查員說涉案行員的名字?)我確實不記得了,可能敘述案情的時候也有可能提起,或是他說這個人叫什麼名字,也有可能會問,事實上久了也不記得了」「(問:根據高雄市調查處的受理報案紀錄,是辦公室值班人員接到電話稱梓官分行有行員侵占公款,並不是李沃地,有何意見?)是否我打電話給李沃地之後,他要我再打電話給市調處正式報案也有可能,不過我已經忘記了,發生這麼大的弊案,我很緊張,當時只有我一個人在處理,當時李沃地是否有要求我打電話正式報案,我忘記了,我可以確定第一次打電話給調查處時我沒有講案情」等語(見本院上更㈣卷第192、194頁),對於證人甲○○打電話報案時,是否有向調查員說明涉案行員名字乙情,明白證稱因時間太久已不記得,是證人甲○○之證詞亦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準此,本院綜合上開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確於有偵查權限
之公務員尚未知悉犯罪行為人係被告前,由證人甲○○等人陪同至高雄市調查處自首而接受裁判乙節,堪以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其非常業詐欺云云,要難採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罰金刑之法定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
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100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21
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
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茲比較刪除連續犯後之規定,則被告所為多次賭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各均獨立,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原刑法以連續犯處斷為重,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而論以連續犯一罪。
㈣本件被告所犯詐欺犯行,經檢察官以常業詐欺一罪起訴,本
院審理結果,亦認為構成常業詐欺罪。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於88年2月3日曾修正公布,該次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原規定:「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罰金刑部分已有加重,惟修正前該條之罰金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提高10倍,故罰金刑亦為50,000元,依該次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新舊法比較結果,就常業詐欺罪部分,仍應適用88年2月
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40條之規定。又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40條而論以常業詐欺罪。
㈤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自首者「得」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㈥本件被告於行為時,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易服勞
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本件被告易服勞役之標準,如依修正前規定以新台幣900元計算,合計為11,111日,惟因已逾6個月之日數,應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依修正後以新台幣3,000元計算,合計為3,333日,折算後可達1年,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定其折算標準。㈦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被告裁判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
五、核被告以詐術使高雄企銀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常業,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冒用「丙○○」、「蔡石柱」之名義,偽造「丙○○」、「蔡石柱」之存款帳戶申請書,並在存款帳戶申請書背面客戶印鑑卡欄內偽造「丙○○」、「蔡石柱」之印文,作為將來「丙○○」、「蔡石柱」與高雄企銀岡山分行提款往來之憑據之特約,持交該分行不知情之主管審核,以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丙○○等人及高雄企銀岡山分行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偽造印鑑卡作為丙○○等與銀行往來特約之印鑑證明部分);被告前往大立證券公司在委託人欄內偽造以「丙○○」、「蔡石柱」委託名義人「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偽造以「陳黃惠䥔」為借款人之「借款申書」,於高雄企銀核准貸款後,再冒用「陳黃惠䥔」、「陳毅霖」名義偽造授信約定書、借據,使「陳黃惠䥔」成為借款人;「陳毅霖」成為連帶保證人;冒用「陳黃惠䥔」名義偽造存款帳戶申請書暨客戶印鑑卡內為造「陳黃惠䥔」之印文及簽名,作為將來「陳黃惠䥔」與高雄企銀梓官分行提款往來之特約;附表一所示「陳金水」、「蔡曾孟偵」、「丙○○」、「丁○○」、「蔡石柱」、「曾秀琴」、「陳黃惠䥔」等名義人之貸放傳票,盜蓋該分行襄理楊玉貴之印章及盜用楊玉貴之電腦密碼,盜用副理李樹明印章完成貸款核定手續;將偽造陳黃惠䥔、丙○○、蔡石柱、丁○○之印章交予被告何德昌先後前往高雄企銀楠梓分行、岡山分行,親自或利用亦不知情之行員連續偽造陳黃惠䥔、蔡石柱、丙○○、丁○○等人之取款憑條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偽造印鑑卡作為印鑑證明部分)、第220條第2項(盜用電腦密碼部分)、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徵信報告表」內不實登載「陳黃惠䥔」開設 陳小兒科 診所,目前投資永翔木業公司、投資事業展望尚佳等語,製作不實之徵信報告表,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於85年5月6日調任貸放課辦事員後職,自85年7月12日起至86年12月22日止,利用職務之便,連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陳金水」、「蔡曾孟偵」、「丙○○」、「丁○○」、「蔡石柱」、「曾秀琴」、「陳黃惠䥔」等人名義之貸放傳票之會計憑證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向蔡淑鴻及同案被告何德昌簽賭部分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先後委請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被告何德昌及其他不知情之銀行員偽造取款憑條匯款,詐領財物部分,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之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簽賭、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偽造印章、盜蓋偽造印章、盜用偽造印章、電腦密碼等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同時偽造「丙○○」、「蔡石柱」之存款帳戶申請書暨印鑑證明;同時偽造「陳黃惠䥔」、「陳毅霖」2人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契約」;同時偽造「陳黃惠䥔」存款帳戶申請書、印鑑證明;同時同時偽造「丙○○」、「蔡石柱」名義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而持以行使,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依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案五㈡意見,修正後之刑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前往高雄市調查處向調查員表明其為犯罪行為人而願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於83年3月間偽刻「丙○○」、「蔡石柱」之印章,於83年3月18日在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及大立證券,冒「丙○○」、「蔡石柱」之名義開戶、偽造印鑑證明等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之事實有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判決。
六、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於85年5月6日調任貸放課辦事員後職,自85年7月12日起至86年12月22日止,利用職務之便,連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陳金水」、「蔡曾孟偵」、「丙○○」、「丁○○」、「蔡石柱」、「曾秀琴」、「陳黃惠䥔」等人名義之貸放傳票之會計憑證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此部分犯罪事實,檢察官起訴書內業已載述(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倒數第8行至倒數第5行),惟原判決漏未論處,尚有未洽。㈡本件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所定減刑條件,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原判決認被告不符合自首之要件,亦未及適用上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尚有未合。㈢原判決認被告另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云云,惟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95年5月30日條正公布,於同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
3條第1項第5款已刪除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屬於第2條2款之重大犯罪,依法犯常業詐欺罪,已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9條之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為免訴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未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尚有未當。㈣被告何德昌之行為並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亦不成立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據本院93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號判決確定在案,原判決認被告與何德昌等2人就偽造取款憑條、洗錢等犯行,具有犯意聯洛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常業詐欺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對被告量刑過輕,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且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犯後雖坦承大部分犯行,惟被告僅為一己賭博財物及炒作股票私慾,竟偽刻他人印章,偽造他人名義之借款申請書,填製不實之徵信報告表及貸放傳票,以此方式冒貸詐取之金額達2億餘元,不僅使高雄企銀蒙受重大損失,更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惡性重大,犯罪情節亦甚嚴重,且迄未賠償高雄企銀所受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且係自首犯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所定減刑條件,爰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被告乙○○,因向高雄企銀詐取之款項高達2億7,200餘萬元,遠超過修正前刑法第340條法定罰金最多額,爰依刑法第58條之規定,酌量加重所科之罰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附表九所示印章、印文、署押均係被告所偽造,已據其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盜用印章所蓋印文部分,並不在刑法第219條義務沒收規定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不予宣告沒收。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洗錢防制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因上開財物、財產上利益、報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1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另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於被告為本案行為後之95年5月30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稱重大犯罪,已刪除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是被告被訴洗錢之部分,於被告行為後,因常業詐欺罪而觸犯之洗錢罪部分,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下述),則如附表七所示扣押之財產,即與本件被告犯罪無關連性,而無上揭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12條第1項之適用。另查,本件附表七編號1帳號所有人 蔡銘恩 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
錢是我姐姐(即蔡淑鴻)去存,錢如何來我不知道;農會有
3張存單,高企存單是我姐姐的錢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號卷第73頁背面);附表七編號3帳戶所有人 黃美華 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高企的存款是蔡淑鴻的錢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號卷第72頁背面第5行)。蔡淑鴻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問:為何冒貸的錢匯入丁○○帳戶中,再由你去提領存入謝宗仁、蔡登福、 蔡朝裕 等人帳戶?)都是他(指乙○○)簽賭輸」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卷第74頁)。蔡登福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問:乙○○冒貸的錢中匯4千多萬元到你的帳戶?)我不知道,它是虛設的」等語;丁○○於檢察官偵查中亦陳稱:「(問:為何以妳名字冒貸的錢存在妳戶頭再提給謝宗仁?)那是我女兒做六合彩的,我的錢均由我女兒使用,印章及存摺均交給她」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卷第72頁背面倒數第1行起至第74頁)。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蔡登福、謝宗仁?)是我向丁○○女兒(即蔡淑鴻)簽賭,她叫我匯入的」等語(見87年偵字第947號卷第54頁)。足證扣案附表七編號1至編號5、編號10、19所示在高雄企銀、華南銀行三民分行、梓官農會之存款,均係供蔡淑鴻存、匯賭博款項所用,而依附表五、六所示何德昌自被告詐欺所得現金中匯入謝宗仁、蔡登福帳戶內之現金近5千餘萬元,有往來明細可憑(見外放證物之交易往來明細)。因此,縱令蔡淑鴻尚有其他正常收入或簽賭之賭客,惟金錢係不特定物,無從證明事後由帳戶所支出之金錢均係被告自高雄企銀所詐取之金錢,而認為該詐欺所得之財物已費失,因此上開存款仍無解於因犯常業詐欺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變得之物之性質,且係因賭博而取得,難謂係善意取得。被告何德昌於高雄市調處調查時供稱:伊下單的組頭有張謝伴、王清福、楊陳淑華等4人,簽賭之賭金除匯入前述4人帳戶;所有匯款單皆由我親自填寫或由高企岡山分行人員幫我填寫等語;楊陳淑華亦證稱:「我認識何德昌,我跟他的金錢往來都是在簽六合彩;何德昌都是以傳真的方式向我簽注六合彩,偶爾以電話向我簽注,每期開獎後輸贏我會和何德昌結算,他賭輸給我的賭金就匯到我本人帳戶內,我輸給何德昌的賭金則匯入何德昌的帳戶內」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卷第10頁、19頁背面)。楊陳淑華上開所述,雖係審判外之陳述,惟其事後於被訴涉嫌聚眾賭博等罪嫌時,於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及本院更㈠審審理亦為相同之供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因此扣案附表七編號6至8所示王清福、楊陳淑華、張謝伴等人帳戶內存款,依同上說明亦非善意取得,且係被告犯常業詐欺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變得之物。再者,何德昌於高雄市調處調查時供稱:「目前在高企梓官分行有定存400萬元、活儲380萬元(按係380萬4,959元之誤)、股票現值約70
0萬元,前述款項並非由乙○○透過陳黃惠䥔在高企岡山分行帳戶轉帳給我,我的資金來源為贏六合彩之所得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卷第10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你贏來的錢都投入股市?)是的,這是賭博贏來的錢」、「(問:乙○○表示他輸1億7,000萬元,而冒貸1億7,000多萬元,究竟有多少流入你帳戶?)高企岡山分行、岡山信用合作社、大安銀行、梓官鄉農會,我贏的還拿去買股票」等語(見87年偵字第3106卷第63頁背面倒數第1行、87年偵字第1236號卷第11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供稱:「高企梓官分行的錢是我賭六合彩贏」等語(見原審卷第406頁)。因此,扣案附表七編號11、14所示股票、編號12、13、15、16所示高雄企銀岡山分行、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岡山信用作社、大安銀行岡山分行之存款均係何德昌因犯賭博罪所得之財物,依附表四所示,何德昌從被告向高雄企銀冒貸詐得之款項中共取得4千餘萬元,此亦有外放交易明細可憑,基於金錢係不特定物之上開說明,上開存款股票亦係被告犯常業詐欺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變得之物,且非善意取得。如前所述,被告曾在86年2月20日曾匯出一筆650萬元之現款,當日即匯入何德昌在高雄縣岡山信用合作社之帳戶,翌日再匯入被告之妻蘇綉婷在高雄企銀所設帳戶內,此並經蘇綉婷於檢察官偵查中陳述明確(見87年偵字第947號卷第13
5頁)。再者,86年2月17日、同年4月2日被告亦先後匯款60萬元、50萬元給蘇綉婷,有活期性存款明細分類帳可憑(見外放證物),並經蘇綉婷於檢察官偵查中陳述明確,蘇綉婷於上開偵查期日另亦證稱:「還有以我弟弟名義存定存
100萬元(即以上開650萬元中之100萬元)」等語(見87年偵字第947號卷第136頁背面)。足徵附表七編號17、18所示存款係由被告所匯入無訛,且上開匯款係被告以詐欺所得之金錢賭博而來,此經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上更㈡卷㈢第167、168頁),是上開存款亦係以常業詐欺罪所取得之財物變得之財物,亦堪認定。雖蘇綉婷陳稱:係被告返還前此之借款云云。惟蘇綉婷陳稱:我原來就有積蓄就有300多萬元;他自己向我父親(按已死亡)借了將近400萬元左右,我父親可能在85年間借給他,當時我父親有2張定存等語(見87年偵字第947號卷第136頁頁)。被告則陳稱:向我岳父借約200萬元,自84年開始借,拿到86年初,每次拿幾10萬元,拿了好多次;向我太太借約400萬元等語(見87年偵字第947號卷第144頁),蘇綉婷既僅有積蓄300多萬元,何能借給被告400萬元,被告陳稱向其岳父借200萬元,且每次拿幾10萬元等語,蘇綉婷則陳稱借了400多萬元等語,所陳迥然不同,何能採信?是所稱係償還借款云云,委無可採,且被告之月薪不過3、4萬元,已如前述,何能於短期間內匯款給蘇綉婷700餘萬元,況蘇綉婷係被告之妻,就此應無不知之理,而被告將其因常業詐欺所得匯給其妻亦無違常理,是蘇綉婷所取得扣案上開存款亦非善意,該財產是被告犯常業詐欺所得無疑。綜上所述,上開附表七所示扣押之財產,雖係被告因犯常業詐欺所得之物,惟並非其所有之物,自不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沒收。
參、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取得上開冒貸之款項,除部分作為清償部分前冒貸款項,免曝犯行外,為掩飾及隱匿其不法所得,竟與 何德冒 共謀洗錢,而基於概括犯意,自85年11月間起,由被告將上開虛設陳黃惠䥔、丙○○、蔡石柱等帳號之存摺及偽刻印章交予何德昌,再由何德昌連續偽造陳黃惠䥔、蔡石柱、丙○○等人之取款憑條,至高雄企銀楠梓分行提領現款共達817萬6,300元,至高雄企銀岡山分行提領現款共達9,667萬5,350元(詳如附表三所示),又匯款或存入何德昌所有如附表四所示設於岡山信用合作社總社及高雄企銀岡山分行之存款帳號內達4,222萬7,910元,何德昌將上開款項,用於轉匯予被告之妻蘇綉婷、存入定期存款帳號、購買股票、支付賭款及其他不明用途等。又為支付被告向蔡淑鴻、謝宗仁、張評義共同主持之「六合彩」、「多多樂」賭局簽賭之款項,而匯至附表五所示蔡淑鴻所使用其父蔡登福所有設於高雄企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達4,087萬8,770元,匯至附表六所示謝宗仁之存款帳號共計798萬6,600元、張評義之存款帳號共695萬9,100元,為支付被告向何德昌簽賭,由何德昌分別與王清福(檢察官另案偵查)、張謝伴(檢察官另案偵查)、楊陳淑華、蔣林藏主持之「六合彩」、「多多樂」賭局之款項,而匯至附表六所示王清福之存款帳號共計1,480萬1,100元、張謝伴之存款帳號計1,372萬4,900元、楊陳淑華之存款帳號達638萬8,800元、蔣林藏之存款帳號共285萬400元、至楊添和之帳號165萬7,000元、 郭曾水錦 之存款帳號76萬8,300元、張淑美之存款帳號74萬8,300元、蘇再旺之存款帳號100萬元、謝秋妹之帳號120萬3,000元不等。因認被告與何德昌共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何德昌洗錢及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已經本院93年度金上重更㈡判決無罪確定,而被告單獨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罪,已如前述)。
二、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以提、存或轉匯等方式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所謂洗錢,係指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故利用金融機關存、提轉匯至其他帳戶,固係典型之洗錢行為,此外,其他掩飾藏匿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祇須旨在避免追訴、處罰,以掩飾、藏匿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或利益,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藉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亦屬洗錢行為,並不以使用秘密方法,將款項匯至行為人認識者之帳戶為限,此有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9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中六合彩彩金如何處理?)匯到丙○○、蔡石柱帳戶」「(問:為何不匯到你自己的帳戶,而要匯到丙○○、蔡石柱的帳戶?)因為我在銀行上班,匯那麼多錢到我帳戶,銀行同仁會覺得很奇怪。(問:你的目的是不想讓銀行同仁知道你有大筆金錢進出)是」等語(見本院上更㈢卷第222頁);於本更㈡審審理時亦供述:「(問:為何提款的金額那麼大,不在梓官分行提款,而在其他分行提款?)因為若在梓官分行提款,則經理他們都知道我在賭博,另外那些帳戶都是我在使用,若這些帳戶異常提領,他們一定知道我有簽賭,所以我才請何德昌到別的分行提款」等語(見本院上更㈡卷㈡第64頁),足徵被告除為了擔心賭博情事為主管發覺外,主觀上亦擔心如在所任職之梓官分行提領,勢必因虛設帳戶有異常提領之情事,致暴露其冒貸行徑無訛。被告前往大立證券公司冒用「丙○○」、「蔡石柱」之名義開戶後,確亦以丙○○、蔡石柱之名義購買股票,此除經被告乙○○坦承在卷外,並有前揭大立證券公司所檢送之證券買賣對帳單可憑(見外放證物編號十四),而被告亦以自己名義開立帳戶(見同上外放證物編號十四),如被告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意思,何不全部以自己之名義買賣股票?被告所冒用丙○○在高雄企銀岡山分行帳戶在86年2月20日曾匯出一筆650萬元之現款(見本院上更㈡字第1號㈠卷第131頁),上開650萬元當日即匯入何德昌在高雄縣岡山信用合作社之帳戶,翌日再匯入被告之妻蘇綉婷在高雄企銀所設帳戶內(見外放證物編號
六、編號十一)。上開匯款係被告指示何德昌所匯,此經被告所自承不諱。被告雖辯稱係清償借款云云,姑不論是否係清償借款,如被告無藉由提、存轉匯等方式,以切斷該筆款項與當初詐欺所得財物之關聯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之意思,何不直接由丙○○之帳戶直接匯入其妻蘇綉婷之帳戶內,而仍大費週章迂迴輾轉為之?再者,被告所冒用者均為他人之帳戶,而非自己之帳戶,且其既委由何德昌處理簽賭事宜而交付被冒用者之帳戶、印章,則何德昌如在被告所任職之高雄企銀梓官分行提領轉匯,被告之同事、主管亦無由得知被告有在上班場所從事賭博行為,乃被告竟指示被告何德昌前往楠梓、岡山以捨近求遠之方式為之,因此,被告除為避免賭博犯行遭同事、主管發覺外,亦有藉由銀行提領、轉匯及證券買賣之管道,切斷該款項與其詐欺所得財物之關聯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之犯意與犯行無訛。準此,被告所辯無洗錢之犯意云云,委無可採。
三、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於被告為本案行為後之95年5月30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稱重大犯罪,已刪除刑法第340條之罪,是被告被訴洗錢之部分,於被告乙○○行為後,因刑法第34
0條常業詐欺罪而觸犯之洗錢罪部分,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此部分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述有罪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肆、同案被告蔡淑鴻、謝宗仁、楊陳淑華、蔣林藏、張評義、何德昌部分,分別業經本院91年度上更㈠第188號、93年度金上重更㈡第1號判決確定,故不另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
0條、第21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58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40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富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人│金額│轉入帳戶│├───┼─────┼────┼───────┼────────────┤│1│85.07.12│陳金水│100萬│入陳黃惠䥔│├───┼─────┼────┼───────┼────────────┤│2│85.07.17│陳金水│400萬│入陳黃惠䥔300萬、還陳金││││││水100萬│├───┼─────┼────┼───────┼────────────┤│3│85.09.11│蔡曾孟偵│180萬│入丙○○│├───┼─────┼────┼───────┼────────────┤│4│85.11.06│丙○○│250萬│入本人帳戶│├───┼─────┼────┼───────┼────────────┤│5│85.11.09│丙○○│200萬│入本人帳戶│├───┼─────┼────┼───────┼────────────┤│6│85.11.13│丁○○│150萬│入本人帳戶│├───┼─────┼────┼───────┼────────────┤│7│85.11.15│丁○○│150萬│入本人帳戶│├───┼─────┼────┼───────┼────────────┤│8│85.11.15│蔡石柱│250萬│入本人帳戶│├───┼─────┼────┼───────┼────────────┤│9│85.11.20│丙○○│1000萬│還丁○○150萬、還丁○○││││││150萬、蔡曾孟偵180萬、還│├───┼─────┼────┼───────┤陳金水400萬、還蔡石柱250││10│85.11.20│蔡石柱│1000萬│萬、入陳黃惠䥔170萬、入││││││蔡石柱250萬│├───┼─────┼────┼───────┼────────────┤│11│85.11.30│陳金水│150萬│入陳黃惠䥔│├───┼─────┼────┼───────┼────────────┤│12│85.12.14│丙○○│150萬│入陳黃惠䥔│├───┼─────┼────┼───────┼────────────┤│13│85.12.04│丁○○│240萬│入本人帳戶│├───┼─────┼────┼───────┼────────────┤│14│85.12.04│蔡石柱│200萬│入本人帳戶│├───┼─────┼────┼───────┼────────────┤│15│85.12.07│蔡石柱│100萬│入本人帳戶│├───┼─────┼────┼───────┼────────────┤│16│85.12.09│丁○○│230萬│入本人帳戶│├───┼─────┼────┼───────┼────────────┤│17│85.12.11│陳金水│250萬│入蔡石柱100萬、丙○○150││││││萬│├───┼─────┼────┼───────┼────────────┤│18│85.12.12│丙○○│150萬│入陳黃惠䥔│├───┼─────┼────┼───────┼────────────┤│19│85.12.14│蔡石柱│150萬│入本人帳戶│├───┼─────┼────┼───────┼────────────┤│20│85.12.16│陳金水│150萬│入陳黃惠䥔│├───┼─────┼────┼───────┼────────────┤│21│85.12.18│陳金水│200萬│入陳黃惠䥔│├───┼─────┼────┼───────┼────────────┤│22│85.12.20│蔡石柱│150萬│入本人帳戶│├───┼─────┼────┼───────┼────────────┤│23│85.12.21│陳金水│80萬│入陳黃惠䥔│├───┼─────┼────┼───────┼────────────┤│24│85.12.23│丙○○│140萬│入丁○○│├───┼─────┼────┼───────┼────────────┤│25│85.12.26│蔡石柱│200萬│入本人帳戶│├───┼─────┼────┼───────┼────────────┤│26│85.12.28│丙○○│200萬│入陳黃惠䥔│├───┼─────┼────┼───────┼────────────┤│27│85.12.30│丙○○│160萬│入本人帳戶│├───┼─────┼────┼───────┼────────────┤│28│86.01.04│丁○○│230萬│入陳黃惠䥔│├───┼─────┼────┼───────┼────────────┤│29│86.01.09│陳金水│170萬│入陳黃惠䥔│├───┼─────┼────┼───────┼────────────┤│30│86.01.09│丙○○│100萬│入本人帳戶│├───┼─────┼────┼───────┼────────────┤│31│86.01.10│蔡石柱│200萬│入本人帳戶│├───┼─────┼────┼───────┼────────────┤│32│86.01.11│丁○○│150萬│入本人帳戶│├───┼─────┼────┼───────┼────────────┤│33│86.03.21│曾秀琴│200萬│入丙○○│├───┼─────┼────┼───────┼────────────┤│34│86.03.26│曾秀琴│200萬│入丙○○│├───┼─────┼────┼───────┼────────────┤│35│86.03.31│陳金水│300萬│入陳黃惠䥔│├───┼─────┼────┼───────┼────────────┤│36│86.04.07│陳黃惠䥔│300萬│入本人帳戶│├───┼─────┼────┼───────┼────────────┤│37│86.04.07│陳黃惠䥔│700萬│入本人帳戶│├───┼─────┼────┼───────┼────────────┤│38│86.04.18│丙○○│200萬│入本人帳戶│├───┼─────┼────┼───────┼────────────┤│39│86.04.23│丙○○│200萬│入本人帳戶│├───┼─────┼────┼───────┼────────────┤│40│86.04.26│丙○○│300萬│入本人帳戶│├───┼─────┼────┼───────┼────────────┤│41│86.05.02│丙○○│200萬│入本人帳戶│├───┼─────┼────┼───────┼────────────┤│42│86.05.10│丙○○│150萬│入本人帳戶│├───┼─────┼────┼───────┼────────────┤│43│86.05.15│蔡石柱│250萬│入本人帳戶│├───┼─────┼────┼───────┼────────────┤│44│86.05.21│陳金水│200萬│入陳黃惠䥔│├───┼─────┼────┼───────┼────────────┤│45│86.06.03│蔡石柱│100萬│入陳黃惠䥔│├───┼─────┼────┼───────┼────────────┤│46│86.06.04│丙○○│150萬│入本人帳戶│├───┼─────┼────┼───────┼────────────┤│47│86.06.05│蔡石柱│200萬│入陳黃惠䥔│├───┼─────┼────┼───────┼────────────┤│48│86.06.06│蔡石柱│250萬│入本人帳戶│├───┼─────┼────┼───────┼────────────┤│49│86.06.12│蔡石柱│300萬│入陳黃惠䥔│├───┼─────┼────┼───────┼────────────┤│││小計│12180萬││├───┼─────┼────┼───────┼────────────┤│50│86.06.13│丙○○│250萬│入本人帳戶│├───┼─────┼────┼───────┼────────────┤│51│86.06.20│蔡石柱│450萬│入陳黃惠䥔250萬、還陳金││││││水200萬│├───┼─────┼────┼───────┼────────────┤│52│86.06.23│蔡石柱│300萬│入陳黃惠䥔200萬、還蔡石││││││柱100萬│├───┼─────┼────┼───────┼────────────┤│53│86.06.30│蔡石柱│150萬│入陳黃惠䥔│├───┼─────┼────┼───────┼────────────┤│54│86.07.08│丙○○│500萬│入丙○○200萬、還丙○○││││││300萬│├───┼─────┼────┼───────┼────────────┤│55│86.07.10│蔡石柱│300萬│入陳黃惠䥔│├───┼─────┼────┼───────┼────────────┤│56│86.07.18│蔡石柱│300萬│入陳黃惠䥔│├───┼─────┼────┼───────┼────────────┤│57│86.07.21│丙○○│400萬│入陳黃惠䥔│├───┼─────┼────┼───────┼────────────┤│58│86.07.28│丙○○│400萬│入陳黃惠䥔│├───┼─────┼────┼───────┼────────────┤│59│86.07.30│丁○○│450萬│入丙○○250萬、入蔡石柱││││││200萬│├───┼─────┼────┼───────┼────────────┤│60│86.08.24│蔡石柱│400萬│入陳黃惠䥔│├───┼─────┼────┼───────┼────────────┤│61│86.08.23│蔡石柱│400萬│入陳黃惠䥔│├───┼─────┼────┼───────┼────────────┤│62│86.09.01│蔡石柱│300萬│入陳黃惠䥔│├───┼─────┼────┼───────┼────────────┤│63│86.09.02│丁○○│400萬│入陳黃惠䥔300萬、入蔡石││││││柱100萬│├───┼─────┼────┼───────┼────────────┤│64│86.09.03│丙○○│100萬│入本人帳戶│├───┼─────┼────┼───────┼────────────┤│65│86.09.05│丁○○│300萬│入陳黃惠䥔│├───┼─────┼────┼───────┼────────────┤│66│86.09.08│丁○○│300萬│入陳黃惠䥔│├───┼─────┼────┼───────┼────────────┤│67│86.09.09│丁○○│450萬│入蔡石柱250萬、入丙○○2││││││00萬│├───┼─────┼────┼───────┼────────────┤│68│86.10.01│丙○○│400萬│入陳黃惠䥔│├───┼─────┼────┼───────┼────────────┤│69│86.10.06│丁○○│400萬│入陳黃惠䥔│├───┼─────┼────┼───────┼────────────┤│70│86.10.08│丁○○│300萬│入陳黃惠䥔│├───┼─────┼────┼───────┼────────────┤│71│86.10.09│丁○○│200萬│入陳黃惠䥔│├───┼─────┼────┼───────┼────────────┤│72│86.10.13│丁○○│350萬│入陳黃惠䥔│├───┼─────┼────┼───────┼────────────┤│73│86.10.15│丙○○│400萬│入陳黃惠䥔│├───┼─────┼────┼───────┼────────────┤│74│86.10.16│丙○○│350萬│入陳黃惠䥔│├───┼─────┼────┼───────┼────────────┤│75│86.10.17│蔡石柱│300萬│入陳黃惠䥔│├───┼─────┼────┼───────┼────────────┤│76│86.10.21│蔡石柱│400萬│入陳黃惠䥔│├───┼─────┼────┼───────┼────────────┤│77│86.10.24│蔡石柱│400萬│入陳黃惠䥔│├───┼─────┼────┼───────┼────────────┤│78│86.10.27│丙○○│300萬│入陳黃惠䥔│├───┼─────┼────┼───────┼────────────┤│79│86.10.30│丙○○│300萬│入陳黃惠䥔│├───┼─────┼────┼───────┼────────────┤│80│86.11.03│丙○○│400萬│入陳黃惠䥔│├───┼─────┼────┼───────┼────────────┤│81│86.11.06│丁○○│350萬│入陳黃惠䥔│├───┼─────┼────┼───────┼────────────┤│82│86.11.07│蔡石柱│300萬│收回蔡石柱100萬、入蔡石││││││柱50萬、入丙○○150萬│├───┼─────┼────┼───────┼────────────┤│83│86.11.08│蔡石柱│300萬│入陳黃惠䥔│├───┼─────┼────┼───────┼────────────┤│84│86.11.10│蔡石柱│350萬│入陳黃惠䥔│├───┼─────┼────┼───────┼────────────┤│85│86.11.11│蔡石柱│350萬│收回蔡石柱250萬、入蔡石││││││柱50萬、入丙○○50萬│├───┼─────┼────┼───────┼────────────┤│86│86.11.13│ 蔡黃興 │400萬│入陳黃惠䥔│├───┼─────┼────┼───────┼────────────┤│87│86.11.14│蔡石柱│200萬│入本人帳戶│├───┼─────┼────┼───────┼────────────┤│88│86.11.17│丙○○│400萬│入陳黃惠䥔│├───┼─────┼────┼───────┼────────────┤│89│86.11.24│蔡石柱│180萬│入陳黃惠䥔│├───┼─────┼────┼───────┼────────────┤│90│86.11.25│丙○○│180萬│入陳黃惠䥔│├───┼─────┼────┼───────┼────────────┤│91│86.12.02│蔡石柱│380萬│入陳黃惠䥔│├───┼─────┼────┼───────┼────────────┤│92│86.12.03│蔡石柱│400萬│入陳黃惠䥔│├───┼─────┼────┼───────┼────────────┤│93│86.12.09│丙○○│100萬│入蔡石柱50萬、丙○○50萬│├───┼─────┼────┼───────┼────────────┤│94│86.12.10│丙○○│300萬│入陳黃惠䥔│├───┼─────┼────┼───────┼────────────┤│95│86.12.17│蔡石柱│400萬│入陳黃惠䥔│├───┼─────┼────┼───────┼────────────┤│96│86.12.22│丙○○│400萬│入陳黃惠䥔│├─────────┼────┼───────┼────────────┤││總計│27270萬│共96筆│└─────────┴────┴───────┴────────────┘附表二:
㈠丙○○偽貸案贓款流向┌───┬─────┬─────┬──────┬────────────┐│編號│貸放日期│金額│轉入戶名│流向│├───┼─────┼─────┼──────┼────────────┤│1│86.04.18│0000000│丙○○│購買股票│├───┼─────┼─────┼──────┼────────────┤│2│86.04.23│0000000│丙○○│購買股票│├───┼─────┼─────┼──────┼────────────┤│3│86.04.26│0000000│丙○○│購買股票│├───┼─────┼─────┼──────┼────────────┤│4│86.05.02│0000000│丙○○│購買股票│├───┼─────┼─────┼──────┼────────────┤│5│86.05.10│0000000│丙○○│86.7.8收回│├───┼─────┼─────┼──────┼────────────┤│6│86.06.04│0000000│丙○○│86.7.08收回│├───┼─────┼─────┼──────┼────────────┤│7│86.06.13│0000000│丙○○│購買股票│├───┼─────┼─────┼──────┼────────────┤│8│86.07.08│0000000│丙○○│入丙○○200萬,沖還 蔡來 ││││││興86.5.10短期放款150萬,││││││沖還丙○○86.6.4短期放款││││││150萬│├───┼─────┼─────┼──────┼────────────┤│9│86.07.21│0000000│陳黃惠䥔│何德昌提領現金0000000│├───┼─────┼─────┼──────┼────────────┤│10│86.07.28│0000000│陳黃惠䥔│何德昌提領現金0000000│├───┼─────┼─────┼──────┼────────────┤│11│86.09.03│0000000│丙○○│購買股票│├───┼─────┼─────┼──────┼────────────┤│12│86.10.01│0000000│陳黃惠䥔│陳黃惠䥔轉0000000+丙○○││││││250000+蔡石柱640000,以││││││上匯入1.郭曾水錦768300、││││││2.楊陳淑華516900、3.張謝││││││伴827000、4.張評義117770││││││0、5.蔡登福790000、6.張││││││淑美748300│├───┼─────┼─────┼──────┼────────────┤│13│86.10.15│0000000│陳黃惠䥔│由何德昌提現0000000│├───┼─────┼─────┼──────┼────────────┤│14│86.10.16│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何德昌0000000、2.││││││蔡登福504000││││││存入1.丙00000000、蔡石││││││柱210000│├───┼─────┼─────┼──────┼────────────┤│15│86.10.27│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何德昌0000000││││││何德昌提現0000000│├───┼─────┼─────┼──────┼────────────┤│16│86.10.30│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何德昌0000000││││││何德昌提現0000000│├───┼─────┼─────┼──────┼────────────┤│17│86.11.03│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張謝伴0000000││││││2.楊陳淑華0000000│├───┼─────┼─────┼──────┼────────────┤│18│86.11.17│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蔡登福0000000、存││││││入蔡石柱230萬││││││2.何德昌0000000,││││││何德昌另提領現金││││││00000000│├───┼─────┼─────┼──────┼────────────┤│19│86.11.25│0000000│陳黃惠䥔│由何德昌提現0000000│├───┼─────┼─────┼──────┼────────────┤│20│86.12.10│0000000│陳黃惠䥔│陳黃惠䥔650240、741600、││││││0000000+丙00000000+蔡││││││石柱260000,以上匯入││││││1.王清福741600、2.張謝伴││││││0000000、3.蔡登福0000000│├───┼─────┼─────┼──────┼────────────┤│21│86.12.22│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何德昌0000000、2.││││││蔡登福0000000││││││何德昌提領0000000│└───┴─────┴─────┴──────┴────────────┘㈡蔡石柱偽貸案贓款流向┌───┬─────┬─────┬──────┬────────────┐│編號│貸放日期│金額│轉入戶名│流向│├───┼─────┼─────┼──────┼────────────┤│1│86.05.05│0000000│陳黃惠䥔│當日由何德昌現金提領1745││││││000│├───┼─────┼─────┼──────┼────────────┤│2│86.06.06│0000000│蔡石柱│蔡石柱購買股票│├───┼─────┼─────┼──────┼────────────┤│3│86.06.12│0000000│陳黃惠䥔│當日由何德昌現金提領2350││││││000│├───┼─────┼─────┼──────┼────────────┤│4│86.06.20│0000000│陳黃惠䥔250│1.當日由何德昌現金提領23│││││萬│90000│││││陳金水200萬│2.沖還蔡石柱短期放款200││││││萬元│├───┼─────┼─────┼──────┼────────────┤│5│86.06.23│0000000│陳黃惠䥔│1.當日由何德昌現金提領16││││││00000││││││2.沖還蔡石柱短期放款100││││││萬元│├───┼─────┼─────┼──────┼────────────┤│6│86.06.30│0000000│陳黃惠䥔│疑似何德昌提領現金110000││││││0│├───┼─────┼─────┼──────┼────────────┤│7│86.07.10│0000000│陳黃惠䥔│1.當日由何德昌現金提領15││││││00000││││││2.匯入蔡登福0000000│├───┼─────┼─────┼──────┼────────────┤│8│86.07.18│0000000│丙○○│匯入1.蔣林藏0000000││││││2.蔡登福0000000│├───┼─────┼─────┼──────┼────────────┤│9│86.08.26│0000000│陳黃惠䥔│陳黃惠䥔0000000+蔡石柱18││││││00000││││││匯入1.何德昌991300││││││2.王清福0000000││││││3.楊陳淑華939200││││││4.蔡登福0000000│├───┼─────┼─────┼──────┼────────────┤│10│86.08.30│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蔡登福0000000││││││2.何德昌0000000│├───┼─────┼─────┼──────┼────────────┤│11│86.09.01│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何德昌0000000││││││2.蔡登福0000000│├───┼─────┼─────┼──────┼────────────┤│12│86.10.17│0000000│陳黃惠䥔│存入1.何德昌0000000││││││2.丙00000000││││││3.蔡石柱350000│├───┼─────┼─────┼──────┼────────────┤│13│86.10.21│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張謝伴0000000││││││2.王清福0000000││││││存入1.何德昌469100││││││2.丙00000000││││││3.蔡石柱400000│├───┼─────┼─────┼──────┼────────────┤│14│86.10.24│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楊陳淑華0000000││││││2.王清福0000000│├───┼─────┼─────┼──────┼────────────┤│15│86.11.07│0000000│如右│沖還蔡石柱短期放款100萬││││││存入1.蔡石柱50萬││││││2. 蔡中興 150萬│├───┼─────┼─────┼──────┼────────────┤│16│86.11.08│0000000│陳黃惠䥔│1.匯入何德昌0000000││││││2.何德昌提現0000000│├───┼─────┼─────┼──────┼────────────┤│17│86.11.10│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何德昌150萬││││││2.何德昌100萬│├───┼─────┼─────┼──────┼────────────┤│18│86.11.11│0000000│如右紀錄│沖還蔡石柱短期放款250萬││││││,存入1.蔡中興50萬元││││││2.蔡石柱50萬│├───┼─────┼─────┼──────┼────────────┤│19│86.11.24│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何德昌0000000│├───┼─────┼─────┼──────┼────────────┤│20│86.12.02│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謝宗仁0000000││││││存入1.張謝伴0000000││││││2.王清福0000000│├───┼─────┼─────┼──────┼────────────┤│21│86.12.03│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何德昌0000000││││││2.蔡登福858480││││││存入1.蔡石柱261000││││││2.丙00000000│├───┼─────┼─────┼──────┼────────────┤│22│86.12.17│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蔡登福0000000││││││2.謝秋妹0000000││││││3.張謝伴0000000│└───┴─────┴─────┴──────┴────────────┘㈢丁○○偽貸案贓款流向┌───┬─────┬─────┬──────┬────────────┐│編號│貸放日期│金額│轉入戶名│流向│├───┼─────┼─────┼──────┼────────────┤│1│86.07.30│0000000│如右│存入蔡石柱250萬、蔡石柱2││││││00萬│├───┼─────┼─────┼──────┼────────────┤│2│86.09.02│0000000│蔡石柱100萬│存入蔡石柱0000000││││0000000│、陳黃惠䥔30│陳黃惠䥔0000000+蔡石柱50│││││0萬│0000。││││││匯入1.王清福0000000││││││2.楊陳淑華0000000││││││3.蔡登福0000000││││││4.何德昌146800│├───┼─────┼─────┼──────┼────────────┤│3│86.09.05│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楊陳淑華289400││││││2.張謝伴146600││││││3.王清福588400││││││4.何德昌875600存入何德昌││││││0000000│├───┼─────┼─────┼──────┼────────────┤│4│86.09.08│0000000│陳黃惠䥔│存入丙000000000││││││匯入何德昌0000000│├───┼─────┼─────┼──────┼────────────┤│5│86.09.09│0000000│如右│存入1.蔡石柱250萬、2.蔡││││││來興200萬│├───┼─────┼─────┼──────┼────────────┤│6│86.10.06│0000000│陳黃惠䥔│陳黃惠䥔轉0000000+丙○○││││││0000000││││││蔡石柱157500││││││以上匯入││││││1.張謝伴0000000││││││2.張評義0000000││││││3.王清福0000000存入何德││││││昌33000│├───┼─────┼─────┼──────┼────────────┤│7│86.10.08│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楊陳淑華779200、2.││││││張謝伴451300、3.王清福67││││││1900、存入何德昌0000000│├───┼─────┼─────┼──────┼────────────┤│8│86.10.09│0000000│陳黃惠䥔│何德昌提領現金0000000│├───┼─────┼─────┼──────┼────────────┤│9│86.10.13│0000000│陳黃惠䥔│陳黃惠䥔0000000+何德昌68││││││1000││││││匯入1.王清福0000000││││││2.張謝伴0000000││││││存入1.丙00000000││││││2.蔡石柱60000│├───┼─────┼─────┼──────┼────────────┤│10│86.11.06│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何德昌0000000││││││2.蘇再旺0000000│├───┼─────┼─────┼──────┼────────────┤│11│86.11.13│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張謝伴955300││││││2.王清福955200││││││3.何德昌602500││││││4.楊陳淑華48700││││││存入1. 蘇來興 372000││││││2.蔡石柱424000│└───┴─────┴─────┴──────┴────────────┘㈣陳黃惠䥔偽貸案贓款流向┌───┬─────┬─────┬──────┬────────────┐│編號│貸放日期│金額│轉入戶名│流向│├───┼─────┼─────┼──────┼────────────┤│1│86.04.07│0000000│陳黃惠䥔│匯入1.何德昌0000000││││││2.蔡登福0000000│├───┼─────┼─────┼──────┼────────────┤│2│86.04.10│0000000│陳黃惠䥔│沖還陳金水中期擔保放款││││││0000000││││││存入丙000000000││││││再由丙○○匯入蔡登福││││││0000000│└───┴─────┴─────┴──────┴────────────┘附表三:
㈠何德昌從高雄企銀楠梓分行提領現金明細表┌───┬─────┬─────┬───────────────────┐│編號│日期│戶名│金額│├───┼─────┼─────┼───────────────────┤│1│85.12.04│蔡石柱│500000│├───┼─────┼─────┼───────────────────┤│2│85.12.10│陳黃惠䥔│0000000│├───┼─────┼─────┼───────────────────┤│3│85.12.14│蔡石柱│500000│├───┼─────┼─────┼───────────────────┤│4│85.12.23│蔡石柱│350000│├───┼─────┼─────┼───────────────────┤│5│85.12.23│陳黃惠䥔│658000│├───┼─────┼─────┼───────────────────┤│6│85.12.26│蔡石柱│500000│├───┼─────┼─────┼───────────────────┤│7│85.12.27│蔡石柱│0000000│├───┼─────┼─────┼───────────────────┤│8│85.12.30│丙○○│500000│├───┼─────┼─────┼───────────────────┤│9│86.01.06│陳黃惠䥔│0000000│├───┼─────┼─────┼───────────────────┤│10│86.01.14│蔡石柱│650000│├───┼─────┼─────┼───────────────────┤│11│86.06.13│陳黃惠䥔│563700│├───┴─────┴─────┴───────────────────┤│共計0000000│└───────────────────────────────────┘㈡何德昌從高雄企銀岡山分行提領大額現金統計表┌───┬─────┬─────┬───────────────────┐│編號││戶名│金額│├───┼─────┼─────┼───────────────────┤│1│8501-5│蔡石柱│00000000│├───┼─────┼─────┼───────────────────┤│2│8502-3│丙○○│00000000│├───┼─────┼─────┼───────────────────┤│3│174-6│陳黃惠䥔│00000000│├───┴─────┴─────┴───────────────────┤│共計00000000│└───────────────────────────────────┘㈢何德昌從高雄企銀岡山分行提領大額現金統計表┌───┬─────┬─────┬─────┬─────────────┐│1│日期│提領帳戶│提領金額│備註│├───┼─────┼─────┼─────┼─────────────┤│2│85.11.11│丙○○│0000000││├───┼─────┼─────┼─────┼─────────────┤│3│85.11.16│蔡石柱│0000000││├───┼─────┼─────┼─────┼─────────────┤│4│85.11.21│蔡石柱│0000000││├───┼─────┼─────┼─────┼─────────────┤│5│85.12.02│陳黃惠䥔│0000000││├───┼─────┼─────┼─────┼─────────────┤│6│85.12.04│陳黃惠䥔│0000000││├───┼─────┼─────┼─────┼─────────────┤│7│85.12.05│蔡石柱│0000000││├───┼─────┼─────┼─────┼─────────────┤│8│85.12.12│蔡石柱│500000││├───┼─────┼─────┼─────┼─────────────┤│9│85.12.12│丙○○│0000000││├───┼─────┼─────┼─────┼─────────────┤│10│85.12.18│陳黃惠䥔│0000000││├───┼─────┼─────┼─────┼─────────────┤│11│85.12.28│陳黃惠䥔│0000000││├───┼─────┼─────┼─────┼─────────────┤│12│85.12.31│丙○○│0000000││├───┼─────┼─────┼─────┼─────────────┤│13│86.01.04│陳黃惠䥔│0000000││├───┼─────┼─────┼─────┼─────────────┤│14│86.01.22│丙○○│0000000││├───┼─────┼─────┼─────┼─────────────┤│15│86.01.23│丙○○│0000000││├───┼─────┼─────┼─────┼─────────────┤│16│86.03.22│丙○○│0000000││├───┼─────┼─────┼─────┼─────────────┤│17│86.03.31│陳黃惠䥔│0000000││├───┼─────┼─────┼─────┼─────────────┤│18│86.04.24│丙○○│0000000││├───┼─────┼─────┼─────┼─────────────┤│19│86.04.28│丙○○│0000000││├───┼─────┼─────┼─────┼─────────────┤│20│86.05.21│陳黃惠䥔│0000000││├───┼─────┼─────┼─────┼─────────────┤│21│86.06.05│陳黃惠䥔│0000000││├───┼─────┼─────┼─────┼─────────────┤│22│86.06.07│蔡石柱│0000000││├───┼─────┼─────┼─────┼─────────────┤│23│86.06.12│陳黃惠䥔│0000000││├───┼─────┼─────┼─────┼─────────────┤│24│86.06.14│丙○○│0000000││├───┼─────┼─────┼─────┼─────────────┤│25│86.06.20│陳黃惠䥔│0000000││├───┼─────┼─────┼─────┼─────────────┤│26│86.06.23│陳黃惠䥔│0000000││├───┼─────┼─────┼─────┼─────────────┤│27│86.07.07│蔡石柱│0000000││├───┼─────┼─────┼─────┼─────────────┤│28│86.07.09│丙○○│0000000││├───┼─────┼─────┼─────┼─────────────┤│29│86.07.10│陳黃惠䥔│0000000│其中0000000提現,0000000││││││匯入蔡登福帳戶│├───┼─────┼─────┼─────┼─────────────┤│30│86.07.16│蔡石柱│0000000││├───┼─────┼─────┼─────┼─────────────┤│31│86.07.16│丙○○│0000000││├───┼─────┼─────┼─────┼─────────────┤│32│86.07.18│陳黃惠䥔│0000000││├───┼─────┼─────┼─────┼─────────────┤│33│86.07.18│陳黃惠䥔│0000000│匯入蔣林藏帳戶│├───┼─────┼─────┼─────┼─────────────┤│34│86.07.21│陳黃惠䥔│0000000││├───┼─────┼─────┼─────┼─────────────┤│35│86.07.22│丙○○│0000000││├───┼─────┼─────┼─────┼─────────────┤│36│86.07.28│陳黃惠䥔│0000000││├───┼─────┼─────┼─────┼─────────────┤│37│86.07.31│丙○○│0000000││├───┼─────┼─────┼─────┼─────────────┤│38│86.08.05│丙○○│0000000││├───┼─────┼─────┼─────┼─────────────┤│39│86.08.08│丙○○│0000000││├───┼─────┼─────┼─────┼─────────────┤│40│86.08.12│蔡石柱│0000000│0000000匯入蔡登福帳戶││││││0000000匯入何德昌帳戶│├───┼─────┼─────┼─────┼─────────────┤│41│86.08.15│蔡石柱│00000000│0000000存入楊添和帳戶││││││0000000匯入王清福帳戶││││││0000000匯入張評義帳戶││││││0000000匯入蔡登福帳戶││││││0000000匯入蔣林藏帳戶│├───┼─────┼─────┼─────┼─────────────┤│42│86.09.12│丙○○│0000000││├───┼─────┼─────┼─────┼─────────────┤│43│86.09.25│丙○○│0000000│現金收入│├───┼─────┼─────┼─────┼─────────────┤│44│86.09.30│丙○○│0000000││├───┼─────┼─────┼─────┼─────────────┤│45│86.09.30│蔡石柱│0000000││├───┼─────┼─────┼─────┼─────────────┤│46│86.10.09│陳黃惠䥔│0000000││├───┼─────┼─────┼─────┼─────────────┤│47│86.10.15│陳黃惠䥔│0000000││├───┼─────┼─────┼─────┼─────────────┤│48│86.11.25│陳黃惠䥔│0000000││├───┴─────┼─────┼─────┼─────────────┤│合計│蔡石柱│00000000│││├─────┼─────┼─────────────┤││丙○○│00000000│││├─────┼─────┼─────────────┤││陳黃惠䥔│00000000││└─────────┴─────┴─────┴─────────────┘附表四:
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何德昌岡山信合社總社營業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02.20│匯入何德昌│0000000│├───┼─────┼─────────┼───────────────┤│2│86.04.07│匯入何德昌│0000000│├───┼─────┼─────────┼───────────────┤│3│86.08.12│匯入何德昌│0000000│├───┼─────┼─────────┼───────────────┤│4│86.08.26│匯入何德昌│991300│├───┼─────┼─────────┼───────────────┤│5│86.08.30│匯入何德昌│0000000│├───┼─────┼─────────┼───────────────┤│6│86.09.01│匯入何德昌│0000000│├───┼─────┼─────────┼───────────────┤│7│86.09.02│匯入何德昌│0000000│├───┼─────┼─────────┼───────────────┤│8│86.09.05│匯入何德昌│875000│├───┼─────┼─────────┼───────────────┤│9│86.09.05│存入何德昌│0000000││││(00000000000000)││├───┼─────┼─────────┼───────────────┤│10│86.09.08│匯入何德昌│0000000│├───┼─────┼─────────┼───────────────┤│11│86.10.08│存入何德昌│0000000│├───┼─────┼─────────┼───────────────┤│12│86.10.16│匯入何德昌│0000000│├───┼─────┼─────────┼───────────────┤│13│86.10.17│存入何德昌│0000000│├───┼─────┼─────────┼───────────────┤│14│86.10.21│存入何德昌│469100│├───┼─────┼─────────┼───────────────┤│15│86.10.27│匯入何德昌│0000000│├───┼─────┼─────────┼───────────────┤│16│86.10.30│匯入何德昌│0000000│├───┼─────┼─────────┼───────────────┤│17│86.11.06│匯入何德昌│0000000│├───┼─────┼─────────┼───────────────┤│18│86.11.10│匯入何德昌│0000000│├───┼─────┼─────────┼───────────────┤│19│86.11.10│匯入何德昌│0000000│├───┼─────┼─────────┼───────────────┤│20│86.11.13│匯入何德昌│602500│├───┼─────┼─────────┼───────────────┤│21│86.11.17│匯入何德昌│0000000│├───┼─────┼─────────┼───────────────┤│22│86.11.24│匯入何德昌│0000000│├───┼─────┼─────────┼───────────────┤│23│86.12.03│匯入何德昌│0000000│├───┼─────┼─────────┼───────────────┤│24│86.12.22│匯入何德昌│0000000│├───┴─────┴─────────┼───────────────┤│合計│00000000│└───────────────────┴───────────────┘附表五:
何德昌從陳黃惠䥔、丙○○、蔡石柱、丁○○帳戶匯款至蔡登福高企梓官分行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5.11.20│匯入蔡登福│0000000│├───┼─────┼─────────┼───────────────┤│2│85.12.04│匯入蔡登福│0000000│├───┼─────┼─────────┼───────────────┤│3│85.12.11│匯入蔡登福│0000000│├───┼─────┼─────────┼───────────────┤│4│85.12.17│匯入蔡登福│0000000│├───┼─────┼─────────┼───────────────┤│5│86.01.17│匯入蔡登福│0000000│├───┼─────┼─────────┼───────────────┤│6│86.02.26│匯入蔡登福│0000000│├───┼─────┼─────────┼───────────────┤│7│86.03.07│匯入蔡登福│0000000│├───┼─────┼─────────┼───────────────┤│8│86.03.27│匯入蔡登福│0000000│├───┼─────┼─────────┼───────────────┤│9│86.03.31│匯入蔡登福│0000000│├───┼─────┼─────────┼───────────────┤│10│86.04.07│匯入蔡登福│0000000│├───┼─────┼─────────┼───────────────┤│11│86.04.10│匯入蔡登福│0000000│├───┼─────┼─────────┼───────────────┤│12│86.05.08│匯入蔡登福│0000000│├───┼─────┼─────────┼───────────────┤│13│86.05.13│匯入蔡登福│0000000│├───┼─────┼─────────┼───────────────┤│14│86.07.10│匯入蔡登福│0000000│├───┼─────┼─────────┼───────────────┤│15│86.07.18│匯入蔡登福│0000000│├───┼─────┼─────────┼───────────────┤│16│86.07.31│匯入蔡登福│0000000│├───┼─────┼─────────┼───────────────┤│17│86.08.12│匯入蔡登福│0000000│├───┼─────┼─────────┼───────────────┤│18│86.08.26│匯入蔡登福│0000000││十八│86.08.15│匯入蔡登福│0000000│├───┼─────┼─────────┼───────────────┤│19│86.08.30│匯入蔡登福│0000000│├───┼─────┼─────────┼───────────────┤│20│86.09.01│匯入蔡登福│0000000│├───┼─────┼─────────┼───────────────┤│21│86.09.02│匯入蔡登福│0000000│├───┼─────┼─────────┼───────────────┤│22│86.10.01│匯入蔡登福│790000│├───┼─────┼─────────┼───────────────┤│23│86.10.16│匯入蔡登福│504000│├───┼─────┼─────────┼───────────────┤│24│86.11.17│匯入蔡登福│0000000│├───┼─────┼─────────┼───────────────┤│25│86.12.03│匯入蔡登福│858480│├───┼─────┼─────────┼───────────────┤│26│86.12.10│匯入蔡登福│0000000│├───┼─────┼─────────┼───────────────┤│27│86.12.17│匯入蔡登福│0000000│├───┼─────┼─────────┼───────────────┤│28│86.12.22│匯入蔡登福│0000000│├───┴─────┴─────────┼───────────────┤│合計│00000000│└───────────────────┴───────────────┘附表六:
㈠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謝宗仁華南銀
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5.11.15│匯入謝宗仁│0000000│├───┼─────┼─────────┼───────────────┤│2│85.11.13│匯入謝宗仁│0000000│├───┼─────┼─────────┼───────────────┤│3│85.12.04│匯入謝宗仁│0000000│├───┼─────┼─────────┼───────────────┤│4│85.12.11│匯入謝宗仁│757300│├───┼─────┼─────────┼───────────────┤│5│85.12.24│匯入謝宗仁│0000000│├───┼─────┼─────────┼───────────────┤│6│86.12.02│匯入謝宗仁│0000000│├───┴─────┴─────────┼───────────────┤│合計│0000000│└───────────────────┴───────────────┘㈡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王清福合作金
庫路竹 支庫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08.15│匯入王清福│0000000│├───┼─────┼─────────┼───────────────┤│2│86.08.26│匯入王清福│0000000│├───┼─────┼─────────┼───────────────┤│3│86.09.02│匯入王清福│0000000│├───┼─────┼─────────┼───────────────┤│4│86.09.05│匯入王清福│588400│├───┼─────┼─────────┼───────────────┤│5│86.10.06│匯入王清福│0000000│├───┼─────┼─────────┼───────────────┤│6│86.10.08│匯入王清福│671900│├───┼─────┼─────────┼───────────────┤│7│86.10.13│匯入王清福│0000000│├───┼─────┼─────────┼───────────────┤│8│86.10.21│匯入王清福│0000000│├───┼─────┼─────────┼───────────────┤│9│86.10.24│匯入王清福│0000000│├───┼─────┼─────────┼───────────────┤│10│86.11.13│匯入王清福│955200│├───┼─────┼─────────┼───────────────┤│11│86.12.02│匯入王清福│0000000│├───┼─────┼─────────┼───────────────┤│12│86.12.10│匯入王清福│741600│├───┴─────┴─────────┼───────────────┤│合計│00000000│└───────────────────┴───────────────┘㈢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張謝伴合作金
庫岡山 支庫0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09.05│匯入張謝伴│146600│├───┼─────┼─────────┼───────────────┤│2│86.10.01│匯入張謝伴│827000│├───┼─────┼─────────┼───────────────┤│3│86.10.06│匯入張謝伴│0000000│├───┼─────┼─────────┼───────────────┤│4│86.10.08│匯入張謝伴│451300│├───┼─────┼─────────┼───────────────┤│5│86.10.13│匯入張謝伴│0000000│├───┼─────┼─────────┼───────────────┤│6│86.10.21│匯入張謝伴│0000000│├───┼─────┼─────────┼───────────────┤│7│86.11.03│匯入張謝伴│0000000│├───┼─────┼─────────┼───────────────┤│8│86.11.13│匯入張謝伴│955300│├───┼─────┼─────────┼───────────────┤│9│86.12.02│匯入張謝伴│0000000│├───┼─────┼─────────┼───────────────┤│10│86.12.10│匯入張謝伴│0000000│├───┼─────┼─────────┼───────────────┤│11│86.12.17│匯入張謝伴│0000000│├───┴─────┴─────────┼───────────────┤│合計│00000000│└───────────────────┴───────────────┘㈣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張評義合作金
庫三民支庫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08.15│匯入張評義│0000000│├───┼─────┼─────────┼───────────────┤│2│86.10.01│匯入張評義│0000000│├───┼─────┼─────────┼───────────────┤│3│86.10.06│匯入張評義│0000000│├───┴─────┴─────────┼───────────────┤│合計│0000000│└───────────────────┴───────────────┘㈤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楊陳淑華合作
金庫岡山支庫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08.26│匯入楊陳淑華│939200│├───┼─────┼─────────┼───────────────┤│2│86.09.02│匯入楊陳淑華│0000000│├───┼─────┼─────────┼───────────────┤│3│86.09.05│匯入楊陳淑華│289400│├───┼─────┼─────────┼───────────────┤│4│86.10.01│匯入楊陳淑華│516900│├───┼─────┼─────────┼───────────────┤│5│86.10.08│匯入楊陳淑華│779200│├───┼─────┼─────────┼───────────────┤│6│86.10.24│匯入楊陳淑華│0000000│├───┼─────┼─────────┼───────────────┤│7│86.11.03│匯入楊陳淑華│0000000│├───┼─────┼─────────┼───────────────┤│8│86.11.13│匯入楊陳淑華│487000│├───┴─────┴─────────┼───────────────┤│合計│0000000│└───────────────────┴───────────────┘㈥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蔣林藏高雄企
銀梓官分行00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07.18│匯入蔣林藏│0000000│├───┼─────┼─────────┼───────────────┤│2│86.08.16│匯入蔣林藏│0000000│├───┴─────┴─────────┼───────────────┤│合計│0000000│└───────────────────┴───────────────┘㈦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楊添和高雄企
銀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08.15│存入楊添和│0000000│└───┴─────┴─────────┴───────────────┘㈧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郭曾水錦合作
金庫光華支庫0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10.01│匯入郭曾水錦│768300│└───┴─────┴─────────┴───────────────┘㈨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張淑美第一銀
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10.01│匯入張淑美│748300│└───┴─────┴─────────┴───────────────┘㈩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蘇再旺台南市
四信總社0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11.06│匯入蘇再旺│0000000│└───┴─────┴─────────┴───────────────┘何德昌從陳黃惠䥔、蔡石柱、丙○○帳戶匯款至謝秋妹高雄三
信左營分社00000000000000明細表┌───┬─────┬─────────┬───────────────┐│編號│日期│流向│金額│├───┼─────┼─────────┼───────────────┤│1│86.11.16│匯入謝秋妹│0000000│└───┴─────┴─────────┴───────────────┘附表七:
扣押財產明細表┌───┬─────┬─────┬──────────┬────────┐│編號│被扣押人│扣押行庫│帳號│金額│├───┼─────┼─────┼──────────┼────────┤│1│蔡銘恩│高企營業部│000-000-0000000-0│0000000│├───┼─────┼─────┼──────────┼────────┤│2│蔡淑鴻│高企營業部│000-000-0000000-0│0000000│├───┼─────┼─────┼──────────┼────────┤│3│黃美華│高企營業部│000-000-0000000-0│0000000│├───┼─────┼─────┼──────────┼────────┤│4│蔡朝裕│高企營業部│000-000-0000000-0│0000000│├───┼─────┼─────┼──────────┼────────┤│5│謝宗仁│ 華銀 三民│000000000000│95824│├───┼─────┼─────┼──────────┼────────┤│6│王清福│合庫路竹│0000000000000│228331│├───┼─────┼─────┼──────────┼────────┤│7│楊陳淑華│合庫岡山│0000000000000│221290│├───┼─────┼─────┼──────────┼────────┤│8│張謝伴│合庫岡山│0000000000000│11877│├───┼─────┼─────┼──────────┼────────┤│9│張評義│合庫三民│0000000000000│已結清│├───┼─────┼─────┼──────────┼────────┤│10│蔡登福│梓官農會│000000000-0-0000│0000000│││││,-0037,-0038,-003││││││9,-0040,-0041││├───┼─────┼─────┼──────────┼────────┤│11│何德昌│復華證券金│002013│0000000││││融││南亞37000股││││││中石化43000股││││││聯電11000股││││││中華開發35000股│├───┼─────┼─────┼──────────┼────────┤│12│何德昌│高企岡山│000-000-0000000-0│143325│├───┼─────┼─────┼──────────┼────────┤│13│何德昌│高企梓官│定期000000000000│0000000│││││活期000000000000│119817│││││活儲0000000000000│0000000│││││支存000000000000│5532│├───┼─────┼─────┼──────────┼────────┤│14│何德昌│大立證券股│0-000000-0│東訊2000股││││份有限公司│││├───┼─────┼─────┼──────────┼────────┤│15│何德昌│岡山信用合│00000000000│112755││││作社│││├───┼─────┼─────┼──────────┼────────┤│16│何德昌│大安銀行岡│活期000000000000│525597││││山分行│定期0000-00000-0│0000000│││││,-95762-2,-95763-1││││││,-95861-1,-95894-7││││││,-95972-2,-95973-1││││││,-95974-9,-95975-7││├───┼─────┼─────┼──────────┼────────┤│17│蘇綉婷│高企營業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75884│├───┼─────┼─────┼──────────┼────────┤│18│蘇俊嘉│高企營業部│000-000-0000000-0│0000000│├───┼─────┼─────┼──────────┼────────┤│19│丁○○│高企營業部│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00000000│├───┴──────────────────────┴────────┤│備註:本合計金額不含大立證券之東訊股票2000股,復華證券金融之南亞股票││37000股、中石化股票43000股、聯電11000股、中華開發股票35000股。│└───────────────────────────────────┘附表八: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1│多│核對新加坡政府發行每星期1、4開│刑法第266條第││││多│獎之多多樂號碼,每次猜押2組號碼│1項前段、刑法││││樂│每2組賭注新台幣84元,如2組均押│第268條││││二│中,可得5千元賭金,如未押中,賭│││││星│金歸組頭所有。│││├──┼──┼────────────────┼───────┼────┤│2│多│核對新加坡政府發行每星期1、4開│刑法第266條第││││多│獎之多多樂號碼,每次猜押3組號碼│1項前段、刑法││││樂│每3組賭注新台幣76元,如3組均押│第268條││││三│中,可得4萬7千元,如未押中,賭│││││星│金歸組頭所有。│││├──┼──┼────────────────┼───────┼────┤│3│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2、4開獎│刑法第266條第││││碰│六合彩6組號碼,每次猜押2組號碼│1項前段、刑法││││二│(1號至45號),每2組賭注84元,│第268條││││星│如2組均押中,可獲得5千元,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4│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2、4開獎│││││碰│六合彩6組號碼,每次猜押3組號碼│刑法第266條第││││三│(1號至45號),每3組賭注76元,│1項前段、刑法││││星│如3組均押中,可得4萬7千元賭金│第268條│││││,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5│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2、4開獎│││││碰│六合彩6組號碼,每次猜押4組號碼│刑法第266條第││││四│(1號至45號),每4組賭注100元│1項前段、刑法││││星│,如4組均押中,可得50萬元,如未│第268條│││││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附表九:
┌──┬────────────────────────────────┐│編號│應沒收之物品│├──┼────────────────────────────────┤│1│陳黃惠䥔」、「陳毅霖」、「丙○○」、「蔡石柱」、「丁○○」之印│││章共5枚。│├──┼────────────────────────────────┤│2│高雄企銀「丙○○」、「蔡石柱」存款帳戶申請書內偽造「丙○○」、「│││蔡石柱」印文、署押各1枚。│├──┼────────────────────────────────┤│3│右揭存款帳戶申請書背面印鑑卡內偽造「丙○○」、「蔡石柱」印文各1│││枚│├──┼────────────────────────────────┤│4│大立證券公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委託欄內偽造「丙○○」、「│││蔡石柱」之印文各1枚(印鑑證明)、署押各1枚。│├──┼────────────────────────────────┤│5│高雄企銀授信約定書上「陳黃惠䥔」、「陳毅霖」之印文及署押各1枚。│├──┼────────────────────────────────┤│6│高雄企銀梓官分行借款申請書上偽告「陳黃惠䥔」之印文及署押各1枚。│├──┼────────────────────────────────┤│7│高雄企銀借據上「陳黃惠䥔」、「陳毅霖」之印文各3枚及署押各2枚。│├──┼────────────────────────────────┤│8│高雄企銀「陳黃惠䥔」存款帳戶申書內偽造「陳黃惠䥔」、「丁○○」之│││印文、署押各2枚暨存款帳戶申請書背面印鑑欄內為造「陳黃惠䥔」、「│││丁○○」之印文(印鑑證明用)。│├──┼────────────────────────────────┤│9│如附表㈢、㈣、㈤、㈥所示取款憑條上「陳黃惠䥔」、「丙○○」、「│││蔡石柱」、「丁○○」之印文共166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