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翔選任辯護人蔡宥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大翔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大翔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犯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予以羈押,至104年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4年1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案發當天有逃亡事實,經警制伏始到案,且被告前有5次通緝逃亡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所涉嫌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涉嫌於他人住宅樓梯間縱火未遂及隨機持銼刀強盜未遂之犯行,均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足認被告前開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104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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