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惠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及109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為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羅惠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海洛
因成分(數量、扣案時、地及證據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經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各1只,因原係供包裝海洛因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海洛因取出,勢仍有微量海洛因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或殘渣袋自均應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說明扣案時、地證據1海洛因1小包(含包裝袋1只,海洛因檢驗後淨重為0.024公克)。107年4月28日上午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之2前查獲扣案。(偵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70212862號卷第8至10頁、第12頁)。⑵107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6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卷第22頁)。2海洛因殘渣袋1只(檢驗前毛重0.291公克)。107年6月25日上午7時35分許,在羅惠茹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之2之住處查獲扣案。(偵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該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070319157號卷第16至18頁)。⑵107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8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沒字第358號卷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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