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幫助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幫助詐欺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