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抗告人 薛凱隆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薛凱隆因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麗珠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