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488號聲請人 劉廖和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0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關於「 林陳阿麵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輝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