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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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最新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承上,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