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丑○○住台中縣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午○○住台中縣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住台中縣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辰○○住台中縣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寅○○即 鄭裕霖 )
住台中縣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戊○○住台中縣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住台中縣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癸○○住台中縣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未○○住台中縣霧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13樓之1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13樓之1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13樓之1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卯○○住台中市○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住台中市○區○○路3段160號9樓之2訴訟代理人丙○○住台中市○被上訴人己○○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巷6之
1號3樓被上訴人巳○○住台中縣大里巿塗城路673巷15街6號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4樓之2訴訟代理人辛○○住台中市○○○路○段○○○號4樓之2被上訴人子○○住台中市○○路○段○○巷○○號7樓之3被上訴人庚○○住台中○○○區○○里○○路○段○○○號16
樓被上訴人壬○○住台中巿黎明路2段188號9樓被上訴人甲○○住彰化縣○○鎮○○路○○○巷○○號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李寶堂法官鄭金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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