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3年度基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3年基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3年度基簡字第2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83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 張文松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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