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惠敏選任辯護人蔡世祺律師
劉威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惠敏任職於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擔任記者之工作,明知其於壹周刊雜誌上所刊登之報導對於社會大眾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刊登涉及他人名譽之報導前,應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充分查明消息來源是否與實情相符,竟未予查明,即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
7日出刊之壹周刊雜誌第615期內,在如附表所示之刊載篇幅位置,使用「施壓國立大學護航廠商立委 林滄敏 辦公室爆弊案」、「林滄敏把持審預算圖利廠商」等標題,散布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林滄敏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103年1月29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李殷君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附表:
┌──┬────────┬──────────────┐│編號│刊載時間、篇幅│刊登標題及內容│├──┼────────┼──────────────┤│1│壹週刊102年3月│標題:「施壓國立大學護航廠商│││7日第63、64頁文│立委林滄敏辦公室爆弊案│││章│」││││內文:││││一、第一段:││││立委林滄敏辦公室遭檢舉利││││用職權以預算綁工程,圖利││││特定廠商。本刊接獲爆料指││││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日前││││進行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採購││││案,林滄敏辦公室竟以電話││││遠端掌控開標過程,並在校││││方和投標廠商— 昌吉 營造公││││司價格喬不攏時,從辦公室││││傳真一份「凍結中教大近二││││億元預算」的提案施壓,意││││圖要學校依照廠商的意思,││││以高出底價數百萬元的金額││││得標。││││二、第二段:││││校方不敵要脅,又擔心採購││││案超出底價決標恐觸法,只││││好想方設法,以全案發生「││││緊急情事」為由,利用「專││││案」方式,同意昌吉營造以││││超過底價的金額決標,並被││││迫在開標的同一天,火速跑││││完專簽大部分流程,只有校││││長 楊思偉 最後簽核的那一道││││關卡,等承辦單位主管親自││││北上,確認林滄敏辦公室同││││意撤銷提案後,才簽字批可││││。││││三、第三段:││││後來,主辦採購案的中教大││││總務室營繕組人員隨即擬出││││簽文,打算以專案方式,同││││意全案以超底標方式決標,││││並展現高效率,在一天之內││││火速讓校方所有相關單位主││││管,包括總務長 侯禎塘 、會││││計主任 劉淑貞 等人都蓋章同││││意,只有校長楊思偉保留批││││准專簽的最後決行欄,指示││││總務長親自帶隊北上向林滄││││敏道歉,取得林口頭承諾不││││凍結預算後,才批准專簽。│├──┼────────┼──────────────┤│2│壹週刊102年3月7│標題:「林滄敏把持審預算圖利│││日第64頁中段插入│廠商」│││短文,篇幅約4*6│內文:「立委林滄敏曾遭在野黨│││公分│質疑,利用預算審查權圖││││利特定廠商,在去年10月││││邀集台電及能源局等單位││││協調,希望調高收購風力││││發電的價格,但卻遲遲得││││不到明確回應,即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請復議,││││要求凍結經委員會審查照││││列的能源局預算,等電業││││法三讀後才能動支,而遭││││批評根本是把預算審查權││││當作秋後算帳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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