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7號(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為附表編號貳之竊盜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所列之日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為上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