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陸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至5,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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