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7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78年8月初至78年9月8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經本院以78年度訴字第1963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8年度偵字第127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