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20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8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96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