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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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林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鴛鴦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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