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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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17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俊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溶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車籍資料報表」為證據資料,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黃俊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被告在緊密之時間,於同一地點接續規避停車場收費,侵害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之事實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規避繳納如附表所示之停車費,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96號
被 告 黃俊溶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0樓之
11
居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溶為規避繳納停車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入宜蘭縣○○鎮○○路00號由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停車場,明知該停車場採車牌辨識系統管制入場車輛進出場,出場時須待系統感應確認已繳納停車費且柵欄升起始得離場,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出場時,未自出口柵欄處出場,反自入口縫隙處出場,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如附表所示之停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40元,而毋須繳納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該停車場現場管理員察覺有異,經調閱該停車場監視器錄影拍攝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俊溶固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上揭停車場停車均未繳納停車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因為我有進他們大樓裡面銀河娛樂場消費,在裡面消費是可以免費停車消磁的,我有一段時間沒去過,他們在停車場後面的鐵門加裝安全鎖,導致我無法再進去裡面消磁,於是我就直接把車子開出去,我並不是不繳費,而且當下那裡沒有管理員,我也找不到人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 陳信瑋 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稽,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俊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嫌。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屬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至被告逃票未繳納之340元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附表:
編號
進場時間
出場時間
未繳納停車費
1
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11分許
111年4月21日下午1時21分許
45元
2
111年4月21日下午1時44分許
111年4月21日晚間9時45分許
255元
3
111年5月7日上午10時22分許
111年5月7日上午10時36分許
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