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軒
代理人 陳育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璿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