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12號聲請人 何博尊 (John.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香港商亞洲市場調查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香港商亞洲市場調查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經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選定捷孚凱行銷研究顧問有限公司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香港商亞洲市場調查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揆諸前揭規定,其簿冊保管人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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