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債務人 張義賢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調查 林淑儀 民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本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