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棕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2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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