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華鄉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應補充「被告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據上論結欄應補充記載「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已敘明上訴人即被告洪華鄉所宣告之刑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檢察署觀護人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雖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漏未記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加以補充記載,以臻明確,爰依法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