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告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
陳馨強 律師被告 蔭山 友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投資年度專案活動合約書」為由,對被告起訴請求,而前揭合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自應受其拘束,並依首揭條文規定,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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